鄭運鵬/便宜行事的胡亂修法,只是製造更多無效法律

▲遏止臺鐵黃牛票,提案罰責上修到票價30倍。

文/鄭運鵬

每當社會發生重大事件時,政府總是以提高刑責或提高罰款來回應社會的要求,然而這些立法如果方法不對、沒搔到癢處,常常成爲無效立法,爽快一時、無效一世。因爲違法不當情事的遏止,不在於罰有多重,而在於能否有效嚇阻及執行。

鐵路法修正爲例,因爲花東鐵路火車票一票難求,但「黃牛」業者總有辦法訂走大量車票,2014年5月鐵路法修正,提高了黃牛票之罰則,同時增訂對大量網路訂票之罰則。但是經過兩年,狀況沒有改善,甚至有動輒購買百萬張車票的業者,於是有立委提案要再提高罰緩額度。只是,經向交通部瞭解修法後的處罰狀況,發現黃牛票罰了5件,大量購票則是掛零,可見得罰款金額不是關鍵。

違法的大量購票,必須要證明「訂票的資料虛僞」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這些都不是行政調查手段能夠取的證據,也因此有法也罰不到。因此,相關案例,一直都是由檢察官指揮辦案,以僞造文書或妨害電腦罪起訴,然就算定罪,也是判個2、3個月,易科罰金也不過6-9萬元。

因此,10月21日完成三讀,由筆者提案的65條修正案,就是以刑法取代行政法刑度比照僞造文書罪,而且增加罰金額度,雖然不一定能夠增加懲處的件數,但會讓不肖業者有上不完的法院,至少能產生赫阻效果,也符合過去有經驗的檢察官,以僞造文書罪起訴的制裁手段。

另外,對於網路OTT的服務或是購物,最大的問題,在於沒有來臺設立公司,政府收不到稅,形成對國內業者的不公平競爭。因此,解決這個問題,最簡單可行方式,就是要求是落地繳稅,否則就封鎖其網域IP,讓其做不成生意。

然而,財政部卻是修正關稅法第49條第二項但書增訂「進口次數頻繁」,無法享有郵件包裹3000元以下的免稅規定,依據財政部的解釋,一個月超過2次,或半年內超過6次,就會被視爲「次數頻繁」。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只要買家一個月1次,半年4次,甚至有一方用其他地址,就讓這條款變成無效法律了。

▲醫療廣告新規上路!藝人代言醫療廣宣

前衛福部公佈行政函令,不準藝人代言醫療廣告,以遏止醫美誇大不實廣告。只是醫美廣告不實,不在於誰代言,在於內容不實。依據醫療法第85條規定,醫療廣告只限六項內容: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除此之外的內容,通通是違法廣告。

然而目前醫療廣告只有廣播及電視必須事前審查,其餘網路、報章雜誌及有線電視都不必審查,所以要改善醫美廣告亂象,就採取化妝品廣告一樣,須取得許可才能刊登,違法廣告就可以減至最少。

對於這樣建議,衛福部以審查人力不足,而不願修改法令。但人力不足,只是藉口,可採取建築物結構外審的方式,委託民間有相關經驗或學識醫師公會或是醫學院即可。

公務員想要便宜行事,靠修法來一紙公文,就以爲會天下太平,其實最後的下場,只是無效法律將會層出不窮、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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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鄭運鵬,民進黨立法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公司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