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中心公佈「企業疫苗採購」2原則 簽約採購都不能自己來

▲國內首批41萬劑AZ疫苗開打,首波開放給第一線醫療人員施打。(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嚴雲岑臺北報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9)日公佈「地方政府企業申請COVID-19疫苗專案輸入流程」兩大原則,除應有原廠的授權,也須符合食藥署查驗程序,且最終須依照指揮中心防疫政策使用,任何民間單位縣市政府的申請也都必須符合同樣的嚴謹程序。簡而言之就是,民間單位可以代爲牽線,但最終簽約採購,仍須由指揮中心執行。

佛光山所屬的國際佛光會27日向疾管署申請,希望捐贈20萬至50萬劑疫苗,鴻海集團創辦人郭臺銘所屬的永齡基金會,也準備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下午在記者會中表達感謝,但強調申請後還是要由中央政府與原廠簽約採購,並由中央政府統籌分配,因爲疫苗是要打到人體上,相關安全性還是要受到一定監督控管。

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組長周志浩也表示,近日有接到很多仲介商人聯繫,表示可介紹洽購疫苗,但指揮中心都回過頭來問原廠,以確保品質與運送冷鏈條件,因爲在運送過程只要多轉一首,就可能造成品質差異,接洽原廠可以直接讓疫苗到臺灣民衆施打纔有品質保障。

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表示,基於保障國民健康安全,疫苗政策應秉持「由中央政府與原廠簽約採購」、「由中央政府統籌分配執行」兩大基本原則,此涉及疫苗安全、法律責任與接種部署三大層面

一、疫苗安全:

COVID-19是全球重大流行疫病,爲了確保國民健康安全,相關疫苗的取得,因爲涉及嚴謹的緊急授權程序以及供應配送等相對嚴格的技術要求,爲維護國人健康,保障國家整體之安全,我國疫苗政策與各國相一致,皆由中央政府依權責專業統籌辦理

二、法律責任: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 5條,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劃,包括「預防接種」均是中央主管機關權責;此外,依照「藥事法」第 48-2 條規定意旨,製造或輸入緊急的疫苗藥物,其專案覈准權限也屬中央主管機關。因此,有關疫苗的取得、分配與接種,均應由中央統籌,並與地方政府密切合作。

三、接種部署:

疫苗的購買與施打,涉及嚴格的供貨、冷鏈以及專業人力物力規劃部署,必須配合國家整體防疫策略,施打有序,以確保供應分配的安全性、有效性公平性,因此執行層面也都必須由中央統籌處理。

指揮中心強調,對於近來有企業、宗教或社會團體表示願意出資購買海外原廠疫苗捐贈政府使用,或提供管道途徑媒合促成向原廠採購者,政府均表達高度感謝與肯定。但爲確保國人的安全健康,並達到國家整體防疫的成效,中央的疫苗政策是統一由政府向原廠採購,統籌分配使用,這也是絕大多數國家所採取的基本原則。

由政府與原廠直接簽約採購,確保原廠對政府直接負疫苗安全與法律的責任。企業、宗教等民間團體的捐贈,以及地方政府的採購,也需採取同樣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