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仍可索賠10倍 陸最高法院解釋提高消費權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大陸的最高人民法院9日舉行記者會,宣佈關於審理藥品糾紛適用法律規定,表明即使「知假買假」,也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而且贈品問題一樣可索賠。

最高人民法院9日通報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總共18條司法解釋,將於3月15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損失之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或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法院應予支持。

而食品、藥品質量發生問題,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知假買假」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通常情況下,購物者應當認定爲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不過,職業打假人不在保護範圍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案例,去年5月,南京市民銀山歐尚超市江寧店購買「玉兔牌」香腸15包,明知其中14包(558.6元人民幣)已經過期,仍到收銀臺結帳,之後徑直到服務檯索賠,雙方協商未果,孫銀山訴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售價10倍的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爲,孫銀山實施了購買的行爲,超市未提供證據證明他購買是用於生產銷售。另外,孫銀山因購買到過期食品而索賠,屬於行使法定權利。法院指出,超市沒將過期品及時清理下架,仍繼續銷售,應被認定爲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因此判決必須支付賠償金5586元。

▲大陸大幅提高食品藥品消費權益的維護。上圖爲食品示意圖。(圖/東森新聞)

《規定》還表明,消費者因虛假廣告推薦的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遭受損害,依據相關規定請求生產商銷售商廣告商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而消費者透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交易平臺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繫方式,消費者請求交易平臺承擔責任,法院也予以支持。

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表示,商家入駐網路交易平臺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場費,具備先行賠付的條件,在交易平臺不能提供商品生產及銷售者相關資料時,其應當承擔責任。

另外,贈品質量有問題,消費者也可以索賠。孫軍工說,消費者對贈品雖然沒有支付對價,但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