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弟弟家暴申請7萬補助遭拒 姊告北市社會局敗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北市1對姊弟長期相處不睦,2018年間因藏匿鑰匙問題起爭執,父親通報家庭暴力後,姊姊另以家暴受害者身分申請7萬餘元扶助金,但遭臺北市社會局否準。姊姊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一審認定她不符補助要件,判她敗訴,她提上訴,也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姊姊主張,她2018年3月間因懷疑弟弟把鑰匙藏起來,因而起爭執,弟弟並擋住她的去路,害她頸痛手麻肌肉緊繃;父親後來通家暴,弟弟竟把她和父親反鎖在外,且弟弟長年對她大吼、找麻煩,她應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要件,遂提告請求社會局核發緊急生活扶助、醫療費等共7萬5970元。

衛生局抗辯,姊姊自稱受到的傷害,僅「懷疑」是弟弟造成,並無直接證據;經社工介入瞭解後,認爲本案只是親屬間相處摩擦,難認姊姊已遭受不法侵害,就算姊弟長期相處不睦,也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定義的特定家暴事件不同。

一審臺北地院認爲,本案中姊姊僅就頸痛、手麻的問題申請扶助金,但無法舉證與弟弟的行爲相關,衛生局拒絕給付並無違誤;至於姊姊與父親被反鎖在門外,以及遭弟弟長年大吼部分,姊姊應重新申請,由社會局另案認定是否符合要件,因此判姊姊敗訴。

姊姊不服提上訴,再加碼指控弟弟擋路當天還追逐她,且若她符合扶助要件,還可申請創業貸款補助,金額會超過40萬元,應轉由北高行審理。但北高行認爲,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且姊姊在一審主張的金額就是7萬餘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管轄權並無問題,因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