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加徵利息」違憲 財長:已在修法,本月送政院

財政部許虞哲。(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賴亭羽臺北報導

日前大法官針對《遺贈稅法部分進行釋憲,表示現行欠稅逾期除了繳滯納金,還要再多付一筆滯納金的利息違憲行爲。立委盧秀燕今(15日)在立院財委會質詢時指出,除遺贈稅外,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均有雙重課稅問題,財政部如何因應財長許虞哲則迴應,目前已在修法中,本月會將草案送至政院

賦稅署長李慶華曾表示,大法官746號解釋僅針對遺贈稅法,由於立即失效,會立刻通知相關單位;由於營業稅法、所得稅法、菸酒稅法、貨物稅法中,均有「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因此將會同法制處一併檢討,未來會修法、或以解釋令方式處理;但遺贈稅法之外的欠稅案件,目前仍適用現行稅法規定。

對此盧秀燕於今詢問修法進度?許虞哲表示,目前正在進行修法當中,將盡速完成,並於本月底前將修正草案送至行政院。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46號解釋,遺贈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而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保障尚無牴觸。

不過,解釋文進一步指出,雖滯納金和加徵滯納利息部分合乎憲法,但針對滯納金部分再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有「重複處罰」之疑慮,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