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數位身分證付出重大社會成本 監院要求內政部檢討改善

監察院。(趙婉淳攝)

數位身分證因資安問題引爭議政院年初宣佈換髮政策暫緩,監院日前通過監委高涌誠王幼玲葉宜津所提的調查報告,指內政部執行數位身分證政策態度避重就輕、方式不得要領、程序流於形式,未就政院覈定計劃「公開透明」原則切實辦理,且採購案評選委員刻意排除公務員以外身分等缺失,要求內政部及國發會應檢討改善。

監委表示,國民身分證換髮引起重大社會爭議已非首次,然而內政部卻未能記取教訓、重蹈覆轍,令人遺憾,雖然政院在1月21日宣佈暫緩換髮政策,於專法制定後再依法辦理,但已付出互信基礎不足等重大社會成本,內政部身爲主管機關,難辭其咎。

監委質疑,數位身分證所產生的風險是由人民直接承擔,且在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只在事後經由民、刑事訴訟處理,欠缺事前及事中風險管理機制,實爲規避政府所應承擔的責任

監委進一步指出,內政部於實際執行數位身分證政策的態度避重就輕、方式不得要領、程序流於形式,未就行政院覈定數位身分證計劃「公開透明」原則切實辦理,以致於遲遲無法與社會有效溝通,致使大衆疑慮不減反增,因此,內政部應就組織面及作業面行政責任全盤檢討。

調查意見提到,內政部或國發會對於數位身分證多元使用情境環節潛藏資通安全、個資泄漏及隱私權侵害相關風險,欠缺從使用者角度進行完整評估及說明。監委也憂心,內政部所稱個資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已有相關規範,但從交通部鐵道局在豐原站擬引進人臉辨識技術一事,就足以證明現行機制不足以保障民衆隱私權。

對於數位身分證關鍵規劃內容一改再改,監委認爲,內政部雖名爲「滾動式調整」,實爲前期政策評估階段未臻精準,以致於數位身分證在脫離政策評估階段,進入政策執行階段才引發社會爭議,無論其原因爲何,內政部都有必要詳加檢討。

至於採購方面的爭議,監委認爲,本案雖沒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明確事證,但經調查發現,內政部在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時,將篩選條件設定爲「公務人員」,導致建議名單在根本上排除其他身分人員參與評選的機會,顯不適當。

另外,監委質疑內政部有部分工項,既不採納委外規劃內容,又不等到廠商交付規劃再發包,則究竟爲何要委外規劃?

監委進一步調查數位身分證的系統開發基礎「戶役政系統」,發現該系統於2014年2月新版上線服務時發生嚴重當機,2020年下半年改版時,又陸續發生數次全國性當機,內政部雖說明是「偶有系統不穩定緩慢或異常情形,需進行相關參數調校」,行政院資安處卻點出實情爲「結構設計不良」,這要人民如何充分給予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