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滿4年未滿10年 可享退輔服務

配合募兵制推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規劃退除役官兵「分類分級退輔措施」,現有「榮民」輔導權益維持不變,並將志願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退除役官兵納爲新增服務對象

退輔會表示,「分類分級退輔措施」是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條之1所訂定,將「退除役官兵」分爲兩類;相關規定行政院發佈溯自民國105年3月1日開始施行,新增服務對象依服役年資,給予不等的輔導期限,享相關輔導權益事項

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是指「服役10年以上」、「因戰、公致身心障礙」及「參與國家重要戰役」者,也就是一般所稱「榮民」,輔導安置做法及各權益維持不變;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爲新增服務對象,指志願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者,依服役年資區分1到6級,提供6年到16年不等輔導期限。

退輔會表示,輔導期限自退伍日起算,期限內可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就學、就業、就醫及急難救助等服務。

退輔會說,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相關輔導權益需本人到各地區榮民服務處,申請並完成身分核認始得享有,籲請符合資格條件的人檢具國民身分證退伍令及其他如任官令、退除給與名冊、解除召集證明佐證資料,把握時效在輔導期限內儘速辦理

至於自施行日期(105年3月1日)到輔導條例相關法令修正發佈日(105年4月20日)期間,依相關法令得申請輔導權益而未及提出申請者,退輔會將受理申請時間延長到105年6月13日。具體措施內容登載於退輔會全球資訊網臉書粉絲頁。105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