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創新航在港交所公告,公司於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書》:應於判決生效日起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專利權的產品;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寧德時代的經濟損失35,800,000元,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798,000元;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寧德時代賠付合理支出202,693.12元;駁回寧德時代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尚不會對公司當前及未來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