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遏酒駕!再犯酒駕致人於死 視同殺人罪可處死刑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針對酒醉駕車加重刑責問題法務部宣示將朝「不確定殺人罪」修法,並在27日公佈條文。其中酒駕致人於死罪的刑期,可處5到12年;酒駕致人重傷者處3到10年。至於再犯酒駕致死者,則可重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再犯酒駕致人重傷者,處5到12年有期徒刑。

此外,沒收車輛也是本次修法重點,法務部在刑法185-3條增訂沒收條款,只要呼氣酒測達0.25mg/L者,不管車輛是否爲酒醉者所有,一律沒收。但若沒收有過苛之虞、車輛爲被沒收者生活條件必須、車輛價值過低,得不爲宣告沒收。

至於先前媒體報導,法務部研究世界各國立法例、相關文獻資料後,可能修法草案會決定酒測值0.75mg/L就視同殺人罪法辦。在這次法務部提出的修法規劃中,並未特別訂出門檻,仍以現有刑法的0.25mg/L爲標準,至於是否加重,以是否「再犯」(包含「累犯」)爲準。

另外這次修法中,也加入酒精鎖、戒癮治療等措施,酒精鎖因涉及主管機關交通部,法務部決定先以此當成檢察官緩起訴之條件,或從刑法緩刑條件中修法,以供法官決定使用。至於戒癮治療者,若酒駕者入監後,則開辦戒癮班、團體治療,而尚未入監者,必須由衛生福利部協助,提供戒癮處遇。

最後法務部指出,除了政府刑罰遏止以外,還需要民間共同努力,希望未來能有民間組織與政府合作,長期推動避免酒駕發生。

▼法務部檢察司長王俊力,說明酒駕加重刑責。(圖/記者屠惠剛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