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第一女鉅貪」楊秀珠被判8年 追繳1.2億元臺幣

▲「中國第一女鉅貪楊秀珠被判囚8年。(圖/CFP,下同)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百名紅色通緝令」1號人物的「中國第一女鉅貪」楊秀珠13日因貪污、受賄案,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罰款人民幣80萬元(約臺幣366萬元),同時追繳貪污受賄所得人民幣2639萬餘元(約新臺幣1.2億元)。

據《中新社》報導,現年71歲的楊秀珠曾擔任溫州鐵路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溫州市市長助理、副市長、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等職位利用職務便利與地產開發商勾結收賄,她在得知貪污事蹟敗露後,於2003年攜家捲款潛逃,曾輾轉逃亡香港新加坡法國荷蘭意大利等地,並在荷蘭申請政治庇護遭拒,其後在2014年5月因持假護照入境美國而遭到逮捕。

大陸在2015年針對100名外逃貪腐官員發出最高級別的「紅色通緝令」,楊秀珠名列「百名紅色通緝令」之首,被指涉貪受賄金額高達2.5億元人民幣(約合臺幣11.4億元)。她在2016年7月11日聲稱想落葉歸根,「願意無條件回國接受法律懲處」,在海外逃亡了13年的她終於在同年11月16日被引渡遣返回大陸

法院審理查明,楊秀珠在1996年12月至1999年5月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1904.5155萬元(約新臺幣8723萬);爲請託單位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35.43萬元(約新臺幣3368萬元)。

法院認爲,楊秀珠的行爲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但鑑於她主動回國投案,且如實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13日公開宣判,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楊秀珠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同時追繳貪污受賄所得人民幣2639萬餘元,楊秀珠當庭表示認罪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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