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免(01880.HK):簽署首都機場補充協議和上海機場補充協議

格隆匯12月26日丨中國中免(01880.HK)公佈,於2017年,公司附屬公司中標獲得了北京首都國際機場T2和T3航站樓國際出境隔離區域及國際入境區免稅店經營權,並與北京首都機場商貿有限公司("首都機場")簽署了免稅業務項目合同書及系列補充協議。2021年10月,各方就原合同第三合同年經營費事宜達成一致並簽署補充協議(上述項目合同與系列補充協議統稱爲"首都機場原協議")。

爲促進公司免稅業務持續、健康、穩定發展,進一步提高機場免稅業務市場競爭力,於2023年12月,公司附屬公司日上免稅行(中國)有限公司、中免集團北京首都機場免稅品有限公司(統稱"中免方")與首都機場一致同意對首都機場原協議有關條款進行修訂、優化,並簽訂補充協議("首都機場補充協議")。

相關主要修訂概述如下:

1、提高機場免稅業務競爭力。各方結合自身優勢,通過升級改造,打造免稅業務集聚區,吸引國際一線、二線以及輕奢品牌的入駐,增加具有競爭力的品牌或單品等措施,持續提高旅客購物的便利性及服務體驗。

2、做好免稅業務銷售的宣傳推廣。在遍佈於機場各處的電子屏、店舖門口等首都機場允許的區域加大宣傳力度。

3、積極爭取貨源支持。中免方應利用其渠道優勢,積極爭取更多暢銷貨品的支持,更多匯聚核心商品,提升口岸免稅購物的吸引力。

4、經營費。各方同意首都機場原協議項下經營費及計費相關的客流量、經營面積均合併計算,年度經營費採取年保底經營費和年實際銷售額提成兩者取高的模式計算。

年保底經營費爲人民幣558,284,196元,如年實際客流量≤960萬人次(首都機場國際區年客流量),則年保底經營費=人民幣558,284,196元×(年實際客流量÷960萬人次)×調節係數。(公式中:調節係數不高於1,由各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客流量」指國際及港澳臺地區客流量。)

銷售額提成爲香化、煙、酒、百貨、食品5個品類所對應的品類銷售額提成的總和,各品類銷售額提成比例在18%-36%之間取值。

5、其它條款。

(1)首都機場鼓勵中免方引入具有競爭力的商品,經首都機場審覈同意後,按各單品毛利額的一定比例另行計算並加入相應的月品類銷售額提成。

(2)各方同意建立激勵機制,在實現首都機場月經營費目標後,就超過月經營費目標部分所對應的銷售額採取更加靈活的調節機制計取經營費。

(3)首都機場補充協議爲首都機場原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經各方簽署後於2024年1月1日起生效並執行。

於2018年,公司附屬公司日上免稅行(上海)有限公司("日上上海")中選上海浦東和上海虹橋國際機場免稅店項目,並簽署了經營權轉讓合同。2021年1月,各方同意對原合同進行修訂並簽訂補充協議(上述經營權轉讓合同與補充協議統稱爲"上海機場原協議")。

爲促進公司免稅業務持續、健康、穩定發展,進一步提高機場免稅業務市場競爭力,於2023年12月,日上上海與上海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橋國際機場有限責任公司(統稱爲"上海機場")一致同意對上海機場原協議進行修訂,並簽署相關補充協議("上海機場補充協議")。

相關主要修訂概述如下:

1、提高機場免稅業務競爭力。各方結合自身優勢,通過升級改造,打造免稅業務集聚區,吸引國際一線、二線以及輕奢品牌的入駐,增加具有競爭力的品牌或單品等措施,持續提高旅客購物的便利性及服務體驗。

2、做好免稅業務銷售的宣傳推廣。在機場各處的電子屏、手推車、店舖門口等在上海機場允許的位置加大宣傳力度。

3、積極爭取資源支持。日上上海應利用其渠道優勢,積極爭取更多暢銷貨品的支持,匯聚更多核心商品,提升口岸免稅購物的吸引力。

4、月實收費用。各方同意自2023年12月1日起,月實收費用採取月保底銷售提成和月實際銷售提成兩者取高的模式計算,其中:「月保底銷售提成」按照以下約定計算:

(1)如月實際客流量>2023年第三季度月均客流量的80%:

浦東機場:月保底銷售提成爲人民幣52,454,562元;

虹橋機場:月保底銷售提成爲人民幣6,473,493元

(2)如月實際客流量≤2023年第三季度月均客流量的80%:

浦東機場:月保底銷售提成=人民幣52,454,562元×(月實際客流量÷2023年第三季度月均客流量的80%)×調節係數

虹橋機場:月保底銷售提成=人民幣6,473,493元×(月實際客流量÷2023年第三季度月均客流量的80%)×調節係數

(上述公式中:調節係數<1,由各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客流量」指國際及港澳臺地區客流量。)「月實際銷售提成」爲香化、煙、酒、百貨、食品5個品類所對應的各月品類銷售提成的總和。月品類銷售提成=月品類淨銷售額×品類提成比例,其中:月品類淨銷售額=月品類總銷售額-月品類退貨退款額;品類提成比例根據不同品類及各品類人均購買力在18%-36%之間進行取值。

5、其它條款。

(1)上海機場鼓勵日上上海引入具有競爭力的商品,經上海機場審覈同意,按各單品毛利額的一定比例另行計算並加入相應的月品類銷售提成。

(2)各方同意建立激勵機制,在實現上海機場月銷售提成目標後,就超過月銷售提成目標部分所對應的銷售額採取更加靈活的調節機制計取銷售提成。

(3)上海機場補充協議經各方簽署後生效,爲上海機場原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公司預期首都機場補充協議和上海機場補充協議簽署有利於公司機場免稅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鞏固公司在免稅行業的優勢地位,且不會對公司2023年度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然而,於本公告日期,前述補充協議的簽署對公司自2024年起合同期內的各年度經營成果的影響尚無法預計,本公司投資者在交易公司股份時候應注意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