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鏈接制度落地 專家建議原研藥企紮緊籬笆防豺狼

近日,有關藥品專利的相關規範密集出臺。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連續兩天的時間裡,先後發佈《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與國家藥監局聯合印發,以下簡稱《辦法》)與《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以下簡稱《裁決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還發布了關於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受理事項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也發佈了《關於審理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規定》,該司法解釋同日施行。

“至此,關於藥品鏈接的相關規定有了一個閉環銜接,完美詮釋了醫藥專利鏈接制度中的原研藥企、仿製藥企、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法院這五個當事方在司法以及行政程序上的互動和銜接,爲在仿製藥上市之前解決與原研藥專利權人之間可能發生的專利侵權提供了法律基礎和操作指南。”漢坤律師事務所生物醫藥部部長李英博士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制度缺失糾紛不斷

6月1日起,新修訂的專利法正式施行,有關藥品專利的新規也隨之而來。其中,最爲引人注目的莫過於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落地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是指將相關藥品上市審批程序與相關藥品專利糾紛解決程序相銜接的制度。這一機制實則就是通常所說的藥品專利鏈接制度。

此舉意義重大。“從2017年到2021年曆經近5年的波折,中國自己的專利鏈接制度終於落地定音。”漢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麗麗律師說。

專利鏈接制度爲何如此被“千呼萬喚”?早在2017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中就提出探索建立藥品專利鏈接制度。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在《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重申上述要求。

2020年10月,新修訂的專利法引入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的有關規定,明確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藥品上市許可審批與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階段專利糾紛解決的具體銜接辦法。

據瞭解,中國醫藥工業以仿製藥爲主,由於藥品專利問題,國內仿製藥企業經常陷入與外資藥企的專利糾紛。

恆瑞醫藥曾因強仿賽諾菲腫瘤藥多西他賽,被後者告上法庭;阿斯利康曾在中國起訴奧賽康與重慶華邦製藥,分別涉及阿斯利康原研降糖藥沙格列汀(安立澤)和乳腺癌治療藥阿那曲唑(瑞寧得)。

國內藥企近年來也主動出手挑戰外資原研藥專利,其中不乏贏家。例如,豪森藥業科倫藥業、江蘇萬邦、中美華東和正大天晴聯手,成功申請勃林格殷格翰SGLT2抑制劑降糖藥恩格列淨化合物專利CN201310414119.9全部權利要求書無效。

無論哪種糾紛,究其根源,與一項制度的缺失有關,即藥品專利鏈接制度,這就導致仿製藥不能在獲批之前消除專利糾紛的隱患。

明確多方互動規則

據介紹,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此次發佈的《辦法》,旨在爲當事人在相關藥品上市審評審批環節提供相關專利糾紛解決的機制,保護藥品專利權人合法權益,降低仿製藥上市後專利侵權風險。《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平臺建設和信息公開制度、專利權登記制度、仿製藥專利聲明制度、司法鏈接和行政鏈接制度、批准等待期制度、藥品審評審批分類處理制度、首仿藥市場獨佔期制度等。

在吳麗麗看來,《辦法》主要規制原研藥企和仿製藥企這一對“歡喜冤家”之間如下三方面的關係。一是原研藥企和仿製藥企雙方要相互坦誠。爲了讓仿製藥企知道到底哪些上市藥品還在受到專利保護,以及讓原研藥企知道哪家仿製藥企已經開始仿製自家藥品並開始申請新藥報批,中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下設兩個平臺讓原研藥企和仿製藥企實現相互信息交換。

二是原研藥企和仿製藥企雙方要“文鬥”不要“武鬥”。吳麗麗說,醫藥江湖的仿製藥企與原研藥企之間的明爭暗鬥由來已久,《辦法》將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仿製藥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利行政部門、法院這五方可能牽涉其中的當事人的互動規則進行了明確。《辦法》對於所有仿製藥均設置45天的異議等待期,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四類專利聲明有異議的,可以自國家藥品審評機構公開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之日起45日內,就申請上市藥品的相關技術方案是否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範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行政裁決(以下簡稱“落入確認之訴或之裁”)。當事人對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裁決書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如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或者請求行政裁決的,應當自人民法院立案或者專利行政部門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立案或受理通知書副本提交國家藥品審評機構,並通知仿製藥申請人。

三是原研藥企和仿製藥企若要“神仙打架”,請按標準套路來。比如,對於一類、二類聲明的仿製藥註冊申請,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技術審評結論作出是否批准上市的決定;對三類聲明的仿製藥註冊申請,技術審評通過的,作出批准上市決定,相關藥品在相應專利權有效期和市場獨佔期屆滿之後方可上市。也就是說一類到三類聲明屬於和平聲明,不會引發落入確認之訴或之裁。唯有第四類聲明屬於挑戰聲明。若是通過技術審評的化學仿製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等待期內以及行政審批期間等來了依據挑戰聲明引發的落入確認之訴或之裁的結果,會作出兩種選擇。

迎來醫藥黃金時代

面對新近落地的專利鏈接制度,原研藥企和仿製藥企應該何去何從?

吳麗麗給原研藥企的建議是“紮緊籬笆豺狼”。原研藥企要在研發以及核心產品的專利佈局、挖掘和保護上更上一層樓,從打造真正的硬核出發,對於這類核心專利的撰寫選擇更爲專業和有經驗的人員和團隊。

如果遇到糾紛怎麼辦?李英認爲,在提起“確認落入之訴”還是先提起“確認落入之裁”的問題上,首選是先提起“確認落入之裁”。因爲後者不影響前者的提出,還可以爲自己提供更多選擇的可能性。從時間成本上看,行政裁決程序一般6個月內能拿到裁定結果,而訴訟程序相對要耗時更長。

對於仿製藥企而言,吳麗麗的建議是“拿起獵槍上戰場”。仿製藥企希望早點進入市場的話,可以通過盡職調查等方式方法儘早鎖定仿製目標,對仿製目標的相關專利進行穩定性分析,在有充足證據能夠無效的前提下,適時提起專利挑戰,一擊命中,掃清仿製路上的障礙。

李英提出要善用最高法院規定第12條,即禁止原研藥企的訴權濫用的條款。“這是對所有的仿製藥企在司法途徑上增加的一個新的救濟政策。”

吳麗麗建議原研藥企和仿製藥企雙方都要善用遊戲規則。專利鏈接制度規定非常明晰,仿製藥企在上市申請前可評估好第四類聲明的可行性,不然就退而求其次選擇第三類聲明,或者進行許可磋商進而選擇第二類聲明。原研藥企要對自己的核心專利做到心中有數,早早自查穩定性和備下無效時的應急方案,“45天的異議期如果沒有提前預備,真正應戰時就會措手不及”。

面對中國專利鏈接制度的落地定音,李英說,司法和行政途徑在仿製藥上市審批階段將幫助仿製藥企和原研藥企定分止爭,促進醫藥行業的文明競爭和良性發展,“期待中國的醫藥企業在下一個5至10年迎來黃金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