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二被告人銷售假冒知名品牌產品獲刑

本報訊記者 劉洋 通訊員 曾相強)阿迪達斯、耐克是享譽世界運動品牌。不法分子大量售賣假冒的“阿迪達斯”“耐克”商標鞋子服裝企圖通過“走捷徑”的方式牟取暴利,最終落入法網。近日,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6萬元,判處被告人諶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4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王某租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八步區戶外廣場一檔口,聘請員工銷售假冒“阿迪達斯”及“耐克”商標的鞋子、服裝,至2018年9月10日,銷售金額總計6000元左右。民警查獲其假冒“阿迪達斯”及“耐克”商標的鞋子、服裝價值21.4萬元。2019年3月,在取保候審期間,王某、諶某又共謀承租重慶市大足區步行街門市來共同經營假冒品牌的運動鞋和服裝,從他人處購買假冒“阿迪達斯”及“耐克”商標的鞋子、服裝予以銷售,銷售金額總計50餘萬元。2019年6月21日,民警在該門市查獲假冒“阿迪達斯”及“耐克”商標的鞋子、服裝價值共計43.3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某、諶某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進行銷售,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二被告人共同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可不區分主從。未銷售的鞋子、服裝系犯罪未遂,可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量。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諶某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結合諶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可對其宣告緩刑,實行社區矯正,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