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男子組織多名少婦賣淫 從中抽頭牟利

(原標題重慶男子組織多名少婦賣淫 從中抽頭牟利

被告人陳勇,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3519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重慶市雲陽縣**鎮**村**組**號,住重慶市萬州區**路**號附**號。因犯販賣毒品罪2010年被萬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3萬元,2016年1月1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20年7月9日被萬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萬州區檢察院批准,2020年8月12日被萬州區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勇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5月至今,被告人陳勇將其租用的萬州區國本路**號**單元***室提供給賣淫女吳某某、高某某、吳某甲張某某等人實施賣淫活動,並從嫖資中獲取提成,非法獲利。現查明

1、2020年7月3日1時許,被告人陳勇容留賣淫女高某某與嫖客張某甲在其中租房實施賣淫嫖娼行爲,張某某微信掃碼支付嫖資150元給高某某,陳勇從嫖資中抽取50元獲利。

2、2020年7月4日3許,被告人陳勇容留賣淫女吳某某與嫖客駱某某在其租房實施賣淫嫖娼行爲,駱某某微信掃碼支付嫖資150元給吳某某,陳勇從嫖資中抽取50元獲利。

3、2020年7月4日21時許,被告人陳勇容留賣淫女張某某與嫖客熊某某在其租房實施賣淫嫖娼行爲,熊某某微信掃碼支付嫖資150元給張某某,陳勇從嫖資中抽取50元獲利。

4、2020年7月4日22時許,被告人陳勇容留賣淫女吳某甲與嫖客牟某某在其租房實施賣淫嫖娼行爲,牟某某微信掃碼支付嫖資150元給吳某甲,陳勇從嫖資中抽取50元獲利。

被告人陳勇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資料、抓獲經過、指認作案現場照片、微信轉款截圖、租房合同書、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

2.證人吳某某、張某某、高某某、吳某甲、駱某某、熊某某、牟某某、張某甲、王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陳勇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陳勇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容留多人賣淫,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勇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勇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勇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