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女子自告奮勇 帶10多名失足女賣淫

(原標題重慶女子自告奮勇 帶10多名失足女賣淫)

被告人趙小蓉,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324196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重慶市豐都縣,現住洋浦經濟開發區**區**酒店宿舍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20年7月2日被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2020年7月16日被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趙世國,重慶洪宇律師事務律師。

本案由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小蓉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於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於2020年10月9日退回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補充偵查,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補充偵查後,於2020年11月9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開始,祖某某(另案處理)利用經營的位於洋浦經濟開發區新英灣區的**酒店4樓11間客房保健爲名提供賣淫服務,並聘用1名人員擔任“保健部”的領班,對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管理。2018年11月,因祖某某聘用的領班辭職,被告人趙小蓉主動找到祖某某要求擔任領班。經過短期試用,趙小蓉成爲正式領班。按照祖某某的安排,趙小蓉主要負責該賣淫場所失足婦女的招聘、上下班、請假等日常管理及接待嫖客前臺收銀記錄服務人員和項目、協助祖某某發放工資事宜。2018年11月至案發,趙小蓉和祖某某共聘用王某某等10餘名失足婦女進行賣淫活動,營業收入共計人民幣140餘萬元,趙小蓉從中獲利人民幣9萬餘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資料、到案經過、微信聊天、轉賬記錄、工作記錄本等;2.證人證言:證人祖某某、王某某等15名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趙小蓉的供述和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辨認筆錄。

本院認爲,被告人趙小蓉夥同他人組織人員進行賣淫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