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躲在反中盾牌後的特權

中時社論

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啓惠2017年因浩鼎案遭監察院彈劾,法院公懲會也都認定翁財產申報不實,予以裁罰懲戒。但去年監委換屆後,監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上演髮夾醜劇,日前通過第三版調查報告,認定翁啓惠無財產申報不實,也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形同翻案。監察院荒謬演出,輿論譁然,再次證明民進黨完全執政後大權獨攬,五院全面綠化,制衡機關功能盡失,政府公信力蕩然無存。

翁啓惠在浩鼎案中的爭議不少,且翁處理本案的股票一事,過程中曾多次被抓包,其誠信遭到嚴重質疑,當年經過媒體廣泛報導評論鬧得沸沸揚揚,至今許多人仍記憶猶新。如今舊案重新被搬上臺面運作,翻案理由卻站不住腳且避重就輕,引發更大的爭議,監察院豈能就此閃躲不顧?

綜合監察院爲翁啓惠翻案的爭議,至少有如下四點;一是監察制度採「刑懲並行」原則,翁即使刑事判決無罪,若有行政過失仍得懲戒。關於他是否財產申報不實與違反利益迴避相關規範,司法機關已明白認定翁的失職,並指翁嚴重損傷政府公信。

其二,監院對同一案的第三度調查不僅創下特殊先例,調查報告也無新的事證,亦沒能並陳多元觀點,只取對翁有利部分做陳述,等於是以監院的公信力爲翁個人的面子做單向背書

由蔡總統提名的監委發動

其三,彈劾案文依據當初的調查報告,若調查報告有問題,須先覆查推翻原調查報告,但《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覆查案有3年時限,以及須未經糾正及彈劾,此案已經彈劾通過,因此不符合覆查規定。正辦應是檢討覆查機制有無問題,及如何救濟,而不是因人設事量身訂做,爲個人開後門特例

其四,此例一開,不僅監察院的公正性被棄如敝屣,今後曾被監院彈劾或提出不利的調查報告者,若循此模式要求也援例辦理,勢將嚴重斲傷監察制度的穩定性。

說白了,會出現上述這樣怪異的「柏臺御史現形記」,只能說「好巧不巧」地就發生在蔡英文總統連任後,換成全部都是她提名的監委才發生的;也或者可以說,是翁啓惠和蔡總統關係太好、後臺太硬,加上更有「英系監委」仰察上意、甘爲奔走所致。

本案對翁啓惠是否借名持有股票一事,當時翁的證詞反覆不一是極大的爭議。他被起訴以貪污案審理,在調查局士林地方法院偵審,以及監院調查財產申報案和訴願、公懲會審理時,都自認借名持有股票。直到2018年4月3日就財產申報不實案訴願補充理由,才改口股票2012年已贈與子女,後於2019年3月14日公懲會答辯書,也改口1460張股票是子女的,證詞反覆不一,但公懲會仍認定股票爲翁借名持有。

問題是,翁若改口主張股票非借名持有,2014年4月向美國政府電報2013年度個人所得稅時,何須申報出售名下浩鼎股票271張的實質所得?且翁2018年8月28日在法院表示,女兒不可能有321萬美元,是他處分財產支付。國稅局也認定翁的女兒名下3000張股票系翁以借貸321萬美元方式間接贈與,再次證明是翁借名持有。

再舉一例,當時國稅局已對翁啓惠科贈與稅和申報不實罰款將近1800萬,但在最近卻變更適用法條,將翁的直接贈與改認定爲間接贈與,因此贈與稅和罰款通通不用繳。國稅局如此適時地「善解人意」,背後其實有整個國家機器因特殊個人而配合行政的不堪,對比許多因欠稅幾萬元房屋即遭法拍的慘況,這個社會侈言的公平正義猶如笑話!

陷入反智反民主惡性循環

監委爲何甘冒有識者大忌敢犯社會衆怒而如此踐踏監院的尊嚴與功能?說穿了,就是無所畏於社會清議,也無所謂於大是大非!凡是遇到重大的異議或監督制衡,只要祭起非理性的抗中、反中魔咒臺灣社會就會跟着起乩,再差勁施政效能都能夠躲在抗中反中的託詞盾牌後,繼續享受不受監督、不求長進的特權!空軍F5E戰機訓練的失事意外,可以全怪到是中共害的;疫苗採購的黑箱作業不能接受正常民主機制的監督,也是因爲怕遭到中共的阻撓與國民黨的泄密;這樣反智反民主的惡性循環如果繼續氾濫下去,臺灣還能有什麼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