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抗告 最高行最快今裁定

針對中天假處分案遭駁,律師陳麗玲批評法官是「不食人間煙火小龍女」,指6年換照制度應適用「原則准許、例外不準」信賴原則。(本報資料照片

陳麗玲律師主要觀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否決中天新聞臺換照申請,執照11日到期,中天聲請假處分,請求暫時准予換照、禁止變更使用52頻位,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中天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9日完成分案,定今日評議,可望趕在執照到期前裁定。

中天委任律師方伯勳表示,本案事涉新聞自由、中天營業權及記者工作權,新聞自由基本權透過中天營運來實踐,NCC否決中天換照,嚴重侵害中天營運及475名員工家庭生計。就算行政處分有效,因聽證程序有重大瑕疵,處分也有行政裁量濫用情況,中天在本案訴訟很可能勝訴,符合假處分聲請條件

政治操作有目共睹

北高行駁回聲請的4大理由爲,中天未釋明本案訴訟勝訴機率高;中天仍有其他臺可營運,且損害可用金錢賠償等方式回覆,沒有急迫危險;新聞媒體應受國家政策主管機關監督,准許假處分將使換照制度形同具文,影響NCC權能;頻位糾紛屬「私法法律關係,不符行政訴訟、假處分要件

律師陳麗玲則痛批,法官是「不食人間煙火的小龍女」,表示聽證會鑑定人偏頗離席等程序違失,及事後修改評分標準等,行政瑕疵、政治操作全民有目共睹,法官卻事先否定本案勝訴可能性,不給中天暫時存活機會,難怪全民譁然。

換照制度原則應準

陳並指,6年換照制度應適用「原則准許、例外不準」信賴原則,若依本件裁定理由,所有依法覈准換照的經營者只能短期規畫臺灣企業勢必奔逃海外國外業者也不敢來投資,因不確定風險太高。

她說,NCC監督權僅限於執照不得租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並須遵守硬體架設、使用頻率工程人員資格評鑑等,裁定理由卻與新聞自由混爲一談,無異是大開民主倒車,且在NCC主委陳耀祥點名52頻位讓給公廣集團時,就已涉及公法關係。

期許發揮道德勇氣

陳麗玲期許最高行發揮道德勇氣,自爲裁定準許假處分,保護司法尊嚴,否則一旦52頻位被他臺使用,就算中天事後勝訴,還得另打國賠官司,情況更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