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銀行超貸案更二審 前立委王志雄、王宣仁須各賠償1.9億餘元

中興銀行貸案高院判決前立委王志雄須賠償1.9億餘元。(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前立委王志雄涉及22年前的中興銀行超貸案,刑事部分他最後遭判刑2年定讞,金管會另外起訴,求償103億餘元。案件纏訟多年,高等法院更二審9日宣判,判決王志雄與前中興銀行總經理王宣仁,須各別賠償金管會1億9千6百餘萬元。可上訴。

王志雄現年69歲,是前高雄市王玉雲之子,王玉雲在淡出政壇後,1990年創立中興銀行,自己擔任董事長兒子王志雄擔任副董事長。而王志雄在1998年擔任中興銀行副董事長期間,因得知市場人士大量收購銀行股票,有意競逐銀行經營權,他爲了鞏固王家經營地位,找上禾豐集團負責人張朝翔雙方達成協議,由禾豐集團提供不知情員工人頭向中興銀行信用貸款2億5千萬元,購買中興銀行股票,並支持王家繼續經營中興銀行。

案件因禾豐集團出現財務危機才爆發,檢調單位查辦後,發現中興銀行長期以來充任各財團的「提款機」,違法放款給各財團,包含以人頭戶冒貸,或是違反銀行內部對股票質借的規定;並以極低的利息以及假買賣土地方式,大量放款。檢方查出違法放款達126億元,造成中興銀行97億元的呆帳。最後檢方對王玉雲、王志雄、王宣仁等17人提起公訴。

其中王志雄涉案部分,他與王玉雲在案發後潛逃大陸,王玉雲於2009年病逝於北京,至於王志雄則在2012年返回臺灣。6年前最高法院以背信罪將王志雄判刑2年定讞。另外金管會也針對中興銀行超貸案提出民事訴訟,求償103億餘元。

求償部分,一審判決金管會全部敗訴,金管會上訴二審後,限縮求償爲71億餘元,二審改判王宣仁賠償3,380萬餘元。全案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一直到了更二審,高院改認定王志雄、王宣仁在禾豐集團2.5億元超貸案中,確實具有不法,必須賠償,因此改判王志雄與王宣仁,須各別賠償1億9,657萬9,542元。至於亞世集團、臺鳳集團、禾豐集團、臺融集團、國揚集團、 榮周集團部分,則未判賠。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