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銀行違法放貸 前立委王志雄判賠金管會1.9億元

王志雄。本報資料照片

前立委王志雄23年前向中興銀行超貸,刑事部分,6年前他遭依背信罪判刑2年定讞,民事部分,金管會向王志雄及時任中與銀行總經理王宣仁提告求償,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王宣仁、王志雄應各賠償金管會1億9657萬9542元。可上訴。

前中興銀行副董事長王志雄,涉嫌於1998年3月間,爲穩固中興銀行經營權,違背職務與前禾豐集團負責人張朝翔協議,以違反該行授信規定利用禾豐集團提供4名不知情員工方式,向中興銀行超貸2億5000萬元。

禾豐集團再購買中興銀行股票1萬4000張給王志雄維持中興銀行經營主導權,但87年11月起因貸款延滯繳息,且中興銀行股票下市,造成中興銀全體股東損失2億5000萬元。

高院更二審認爲,王宣仁、王志雄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與中興銀行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各賠償金管會1億9657萬多元,由中央存保公司代位受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