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天災也是人禍:小林村國賠案更一審有感

▲10年前,莫拉克風災造成高雄小林村幾乎滅村,天災人禍無法完全二分,弱勢族羣選擇住在危險地區,背後有很多權力的不對等。(圖/記者楊佩琪攝)

2019年3月27日,對於10年前在八八風災中不幸幾乎滅村的小林村倖存村民高雄市政府甲仙區公所請求國家賠償一案,根據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新聞稿,更一審判決15位父母居住於淺勢區的村民,能獲得100萬元至3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小林村的主要居住者臺灣原住民中的大武壠族,於日本統治時期開始後,爲了開採樟腦客家閩南人口開始遷入,形成了一個多民族同住的社區。2009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來襲,導致獻肚山走山形成堰塞湖;隔日早晨堰塞湖潰堤,兩分鐘內土石流掉落三千萬噸,造成了491人失蹤的悲劇,幾乎可說是滅村。

事後,居民質疑是否是因爲越域引水工程而導致獻肚山山崩,並同時向尚未與高雄市合併的高雄縣政府及甲仙鄉公所請求國家賠償。但調查報告認爲,災害主因還是過大的雨量(依照筆者印象,光是8月8日在當地的雨量,就相當於臺灣一年的平均雨量),法院就算認定當時的小林村村長未盡撤離的責任,但不認爲本件構成國家賠償責任,主要的理由就是,依照當時災害之大,村民無法證明就算有撤離也能夠倖存。而前年的最高法院雖然判決其中的123人敗訴確定,但就其他15人部分,則是認爲應由「行政機關證明是否該15人就算有撤離,也無法倖存」,而因爲在舉證責任上的導致,使得更一審有了部分勝訴的判決。

筆者回想起本案,仍覺得餘悸猶存。然而莫拉克風災的發生,真的只是單純的天災,抑或是如同部分報導所說的,是全球暖化下的犧牲品呢?就此,或許可以從幾個角度思考:

1.以前是天災,現在可能是人禍:司法院大法官曾於釋字第469號解釋指出,「憲法第24條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系對國家損害賠償義務所作原則性之揭示,立法機關應本此意旨對國家責任制定適當之法律,且在法律規範之前提下,行政機關並得因職能擴大,爲因應伴隨高度工業化或過度開發而產生對環境或衛生等之危害,以及科技設施所引發之危險,而採取危險防止或危險管理之措施,以增進國民生活之安全保障。」簡而言之,在300年前,颱風可能是純粹的天災,但在今日科技進步之下,政府該有預測的能力,進而能夠保護人民不受傷害。也因此,若國家機關未盡職責時,人民的損害就不單單只是天罰而已,這也是在上述案件中最高法院將舉證責任轉由扮演被告的高雄市政府承擔的原因。

2.所謂的自然災害(natural disaster),在一般人看來可能就是單純的天災,但卻無法合理解釋:爲何重大災害發生時,常常都是類似的族羣受到傷害?我們如果只看到天然這件事,沒看到背後的權力分配,可能就無法釐清事件的全貌。有些人之所以選擇住在危險的地方,或是居住的地方變的危險,背後常常都有很多政治或社會上的權力不對等。舉例來說,在臺灣有所謂的「都市原住民」,多半是因爲原鄉缺乏較好的教育及就業機會,導致原住民離開原來居住地搬到都市,但卻又因爲經濟上的落差而只能到相對便宜的生活環境居住,甚至被質疑是否侵佔國有地或是在危險地區生活,使得政府需要花成本「拯救」他們;甚至在都市化的過程中,部分在市區生活的原住民因故被驅離,而成爲流浪一族

筆者並非認爲,所有的天災都能被當成是人禍,只是,把天災跟人禍完全的二分,對於已經無法取得合理社會資源分配的弱勢族羣而言,其社會地位要真被改善,可能是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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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執業律師,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網成員。關注人權議題,參與臺灣及國際公益NGO成員之人權策略擬定與推廣。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