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無罪推定不是髒話

▲因爲無證據證明被告所致,依「罪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理,應爲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圖/視覺中國)

日前新聞報導指出,新北市一名保母於2016年照顧一位當時三個月大的嬰兒時,嬰兒出現了大哭跟癱軟等情形,經醫院診斷結果爲嬰兒搖晃症。該保母被檢方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原因是在於保母涉嫌上下搖晃嬰兒所導致。法院審判決則認爲,該案中並不存在積極的證據證明保母確實有上下搖晃嬰兒的行爲,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本案由於可能會有後續的第二審訴訟筆者基於尊重司法獨立性,不就法院認事用法予以討論,而是針對本件判決理由中,法院於理由第六段所提及的徬論:

「無罪推定不正是這樣一個常常令法官必須帶着遺憾、帶着對犯罪被害人難以交代的重擔、帶着真相永難釐清的無力感,而做出無罪判決原則?」,引自許宗力大法官釋字第670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本件無論系告訴人詹○○於偵查中所述、告訴人連○○於本院審理中所述,甚至被害人之照片等,均讓本院同感悲慟,然綜前所述,本件被害人雖受有上開傷害,然並無證據證明爲被告所導致,依「罪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理,即應爲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從這段話可知,法官某程度同理了嬰兒的父母所感受到的哀傷。但這個哀傷是否可以折射到保母,而直接把責任歸諸在她身上呢?顯然的,還是需要證據,於情、於理、於法,我們才能說一個人應該要負起責任。

從這個角度來看,無論是檢察官的偵查行爲或是法院的審判,都必須要在一個遊戲規則下才能進行。因爲我們即便相信,大部分時間真相是可以被發現的,但是如果沒辦法,該怎麼下結論?畢竟,給告訴人或被告一個「抱歉,我們沒有答案」的結論,更可能不是個好的句點。也因此,以法律術語來說,這時就會是如何分配由誰承受結果不利益的時候了。

各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在此,大部分都選擇了「無罪推定」或是「罪疑惟輕」作爲遊戲規則的界限。簡單來說,無罪推定是指,一個人在被法院判決有罪之前,都被推定爲無罪,並不會因爲被檢察官起訴了,就要導致自己必須舉證自己無罪。至於罪疑惟輕,則是無罪推定的延伸,意思就是如果一個人已經很確定有犯罪,但是犯重罪還是判輕罪無法明確判斷時,則推定他犯輕罪;相對的,如果一個人在經過證據檢視下,行爲是在有犯罪跟沒犯罪之間搖擺,則應推定他無罪。

前述的無罪推定原則,是18世紀的義大利法學家Cesare Beccaria在他的知名著作《論犯罪與刑罰》所提出。他認爲,「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爲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義大利憲法第27條第2項也明文規定,「在確定判決前,被告應認爲無罪」是爲代表。畢竟,刑事制裁屬於國家公權力的展現,而且具有高度的傷害力,在制度設計上理應被謹慎使用。否則如果能輕易羅織人入罪,這個工具勢必會有被濫用的誘因

那麼這樣的遊戲規則會不會使得兇手有機會能夠逃避法律的制裁嗎?答案顯然是肯定的。我們必須承認,「勿枉勿縱」是個理想,但很難實現。所以有可能「枉」、也可能有「縱」,而我們最終在權衡下選擇了「縱」這個結論。也因此,許宗力大法官在前述的解釋意見書纔會表示,無罪推定確實有可能讓法官、被害人有所遺憾,甚至不乏法律實務工作者私下或公開表示:「某某某判無罪,不代表案子不是他做的,只是證據不夠而已。」這樣的說法筆者其實不能接受,但確實可能發生在一些其他案件中。

沒有制度是完美的,而我們能選擇的,無非是一個不讓自己會因此後悔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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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執業律師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網成員。關注人權議題,參與臺灣及國際公益NGO成員之人權策略擬定與推廣。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