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轉要借據 寫錯內容無依據

黃致傑

黃致傑小檔案

阿財是個講義氣老實人,在大陸打拼了十多年存了人民幣70萬元,禁不起阿輝的能言善道,借款給阿輝週轉,並分別匯款給阿輝和輝妻,雖然都有對話和轉帳記錄,阿財還是覺得不保險,故草寫了一份借據用微信傳給阿輝要求確認,內容對於借款人金額、借款日期、還款期限、借據日期等等主要內容都完備,阿輝也大方的回答「確認」;阿財還是不放心,拿給律師審閱,律師聽完過程、看完借據,長嘆了一口氣,這錢你恐怕很難要回來了!

究竟是另寫借據好?還是不寫借據好呢?這得從金錢屬性分析

一、單憑阿財和阿輝的微信對話記錄和轉帳記錄已經可以判斷雙方的「借貸關係」,要求還款自然是會被法院支持,但是因爲阿輝夫妻財產都在輝妻名下,如果只憑這張借據起訴阿輝,縱使阿財贏了訴訟,還是可能拿不回借款。

二、若暫不考慮有這份借據,財匯給阿輝的款項屬於「借款」,而阿財匯給輝妻的款項屬於「不當得利」,阿財自可以不當得利起訴輝妻,並以「訴前保全」凍結輝妻的財產,若獲勝訴,則可以取回部分借款,降低損失

三、再退一步說,若庭審中輝主張匯到她帳戶錢款是阿輝向阿財的借款,與我何干?因爲輝妻已自證阿輝的借款事實,阿輝對該債款已無可答辯,阿財自可以主張是阿輝夫妻共同借款,而向輝妻(有還款能力)主張連帶清償責任

四、大陸法院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二、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