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科工程師研發程式不滿中止合約 駭掉對方判刑7個月

法官認爲工程師利用自身專業犯罪,且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判刑7個月,不得緩刑。全案可上訴。(圖/記者陳凱力攝)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竹科一名工程師,接受廠商委託設計一套進貨系統,由於收到廠商方的終止契約,於是工程師利用內植的駭客系統癱瘓程式,使委託廠商無法使用,廠商因而告上法院。法官認爲,雙方雖未籤合約,工程師確實擁有程式的著作權但出資廠商也有使用權,工程師無權干擾或不讓廠商用,且工程師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判刑7個月,不得緩刑。全案可上訴。

竹科1名34歲的曾姓軟體工程師,2015年9月間承攬一家竹科廠商的委任,以69萬元爲代價,協助設計一套進銷貨系統程式及資料庫,供該家廠商網上進行銷貨紀錄。

不過,隔年7月廠商決定終止與曾男契約,令曾男竟開始動手腳,利用系統內植的駭客程式,干擾廠商運用,導致廠商從2016年9月起無法正常使用此係統。

曾工程師甚至以木馬程式侵入廠商的軟體系統,變更使用者密碼,並刪除銷貨系統程式的紀錄檔、資料庫等,再將伺服器關閉,導致廠商損失慘重。廠商察覺有鬼,以還原軟體等程式檢視,發現遭曾男當駭客侵入他們的系統,因此報警處理。

曾姓工程師向法官表示,2015年接受對方委託,開發銷貨系統程式,但隔年7月對方提出終止合作,因此他做完更新測試完成點交後,即終止契約。他並沒有任何妨害電腦使用的犯行,他認爲廠商只有銷貨系統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程式碼是爲了保護自已的智慧財產,沒有惡意干擾原告使用電腦,也沒刪除對方的相關電腦紀錄。

法官調查發現,該竹科廠商按分期付給曾工程師近70萬元,但雙方並沒有籤契約,隔年廠商提出中止契約,經曾工程師完成最後更新點交,並收取最後尾款

法官認爲,雙方並未簽約,因此依著作權規定,曾工程師的確擁有著作財產權,但出資人也可以使用銷貨系統的程式,因此認定曾工程師不能以任何方式禁止廠商使用程式,或以駭客方式駭入系統,讓對方無法使用程式,來維護自身的著名權,因此法官認定曾姓工程師的供詞不可採用。

法官認爲,曾姓工程師不以合法方式解決雙方糾紛,利用自身電腦專業犯罪,且事後一再狡辯否認犯刑,審理期間又不斷指責對方,更未積極彌補廠商的損失,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判刑7個月,不得緩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