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科男揪小三去醫美 摟腰飛吻全被拍 正宮氣炸提告

新竹地方法院駁回林、郭提出的上訴。(莊旻靜攝)

任職於聯發科技公司的林姓男子去年與黃姓妻子分居後,因與同公司的郭姓女子過從甚密,遭黃女舉證並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新竹地方法院日前判林、郭2人侵犯配偶權,須黃女40萬元,但2人不服提起上訴,法院審理後,再度確認林、郭2人侵害配偶權屬實並駁回。

判決書指出,擔任工程師的林男、與在另間科技公司從事行政職的黃女在2011年結婚,婚後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林男去年1、3月間向黃女提出離婚未果,4月即在外租屋形同分居。

而黃女掌握相關事證,發現林男與同樣擔任工程師的郭女,在去年7、8月間,出入彼此租屋處甚至過夜,還一起去醫美診所,坐姿親暱且隔空飛吻,並被拍下在地瓜攤前,林男數次碰觸郭女腰部,而郭女仍神色自然並未抗拒,黃女因此提告,主張兩人侵害她的配偶權。

新竹地方法院當時審理,確認林、郭2人的舉止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爲,且郭女在明知林男仍有婚姻關係的狀態下,與林過從甚密,並依據3方薪資條件,判林與郭須賠償黃女40萬元。

但林、郭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林男指稱,他與黃女婚姻不睦在前,且雙方就生活習慣、子女教養早有摩擦,他因遭黃女霸凌而罹患輕度憂鬱症、睡眠障礙,須親友陪伴以紓解情緒,因此常與郭女聊天,過夜也是因聊天太晚才留宿,強調2人並未同居、沒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爲。

法院認爲,林男持有郭女住處感應磁卡可自由進出,且肢體碰觸、過夜等證據,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爲,林男多次表示他與黃女婚姻破裂在前,法院認定,即使屬實也不等於林男即可在外與郭女發生不正當交友關係。

判決書內亦指出,林男爲人夫、人父,無論基於社會基本道德要求、考量一般社會觀感,可能造成的衝擊,仍未與異性友人保持自制,而郭女亦明知林男已婚,卻不避嫌單獨相處、過夜,若非關係緊密,又怎麼會主動提供租屋磁扣,供其自由進出?

法院根據黃女2019年度薪資41.3萬、林男同年所得217.1萬、郭女收入157.3萬,審酌林、郭的侵害行爲及學歷、工作、經濟等,認爲黃女請求的精神撫慰金以40萬元爲適當,駁回林、郭2人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