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業併購 證交所修正營業細則

鼓勵產業創新及轉型,證交所昨(21)日召開董事會修正通過營業細則部分條文。證交所董事長李述德表示,爲協助國內企業併購具高獲利潛力,或新興技術外國公司,並配合政府機關政策,提升企業併購競爭力,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營業細則修正案

證交所指出,本次董事會通過之營業細則修正重點如下:1.上市(第一上市)公司併購外國公司屬於經主管機關覈定海外證券市場主板掛牌交易者,考量規模財務業務狀況皆符合各證交所繼續上市標準,故得與上市公司併購國內上市櫃公司般,無需檢視外國公司獲利能力、不宜上市條件等標準。

2.考量公司併購原因可能爲掌握關鍵技術,不宜受到併購時公司獲利狀況限制。因此,規範上市(第一上市)公司併購對象爲國內未上市櫃公司,或是非屬第一、第二上市櫃公司,及未經主管機關覈定之海外證券市場主板掛牌交易外國公司,若併購後公司淨值高於原上市公司每股淨值,或取得經濟部工業局評估合併能有效提升綜效之明確意見書,可不適用獲利能力規定

3.配合經濟部今年1月4號發函指出,既存公司得僅以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爲股份轉換對價,規範已上市既存公司已增發股份、得轉換或得認購股份之有價證券爲對價者,應向證交所提出申請

4.增訂上市公司股票爲禁止轉讓裁定經法院撤銷或廢棄爲恢復買賣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