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男子暴力殺妻 拋屍土豆窖被捕

(原標題:寧夏男子暴力殺妻 拋屍土豆窖被捕)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20)寧刑終37號

原公訴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連枝,男,漢族,1954年5月24日出生於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池縣,文盲,戶籍地及捕前住址鹽池縣。

指定辯護人高宏,寧夏世侖律師事務所律師。

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吳忠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高連枝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寧03刑初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高連枝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審閱卷宗證據、材料和上訴狀,依法訊問上訴人、審閱辯護人的書面意見,認爲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高連枝與被害人劉某A系夫妻關係,兩人經常因家事發生爭吵。2019年12月12日,兩人因家庭瑣事再次發生爭吵,12月13日凌晨2時許,高連枝想殺害其妻泄憤,並將自家砍刀藏在廚房內。高連枝以說事爲由將劉某A叫至屋外,二人行至院內過道時,高連枝拿出事先藏在廚房內的砍刀朝劉某A的後腦部砍擊致劉某A倒地,後繼續在劉某A的頭部、臉部、頸部砍擊,致使劉某A急性大出血死亡。凌晨4點30分許,高連枝用家中的雙輪手推車屍體運到院外不遠的土豆窖裡扔棄,並清理了現場和手推車中的血跡

12月14日10時許,高連枝擔心其殺害劉某A的事情敗露,在家中寫好遺書後服藥自殺,後被家屬發現送往醫院搶救。同日12時許,劉某A屍體被家人找到,其家人隨即打電話報案。經鑑定,死者劉某A系銳器傷致頸部動脈斷裂造成大失血死亡,顱腦損傷起到輔助作用。

上述事實,有原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舉證、質證的物證、書證、鑑定意見、屍檢報告、現場勘驗筆錄、扣押、辨認筆錄及照片、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爲,被告人高連枝無視國法,僅因家庭瑣事將妻子殺害,後又將屍體掩藏並清理殺人現場,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關於被告人高連枝的辯護人所提被害人有過錯,高連枝有坦白情節,可酌定從輕處罰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高連枝與被害人系夫妻關係,結婚數十年,育有五個子女。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後,高連枝未能正確對待家庭矛盾,產生殺人故意,藏匿砍刀,將被害人引至放砍刀的地點,在被害人毫無防備下實施砍擊行爲,被害人倒地後又繼續砍擊頭面部、頸部數下,最終至被害人急性大失血死亡。被害人並無過錯。高連枝的辯護人所提被害人有過錯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高連枝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高連枝在與妻子發生矛盾後不能冷靜處理,持砍刀多次砍擊被害人要害部位,作案手段殘忍,在殺人後又拋棄屍體並清理作案現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高連枝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作案工具砍刀一把、手推車一輛依法予以沒收。

上訴人高連枝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的糾紛,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有一定的過錯,高連枝具有坦白情節,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爲無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高連枝與被害人劉某A系夫妻關係,平時關係不好。2019年12月12日,兩人因家庭瑣事再次發生爭吵。12月13日凌晨2時許,高連枝想殺害其妻泄憤,遂將家中院子外面放置的砍木材的斧子拿回放到廚房內的案板上。高連枝以說事爲由叫劉某A跟其到屋外,並用手抓着劉某A後背的衣服推着劉某A往前走,走到廚房案板跟前時,高連枝把事先放在案板上的斧子拿上,走至廚房外面的過道,高連枝拿斧子朝劉某A後腦部砍擊致劉某A倒地,後繼續在劉某A的頭部、臉部、頸部砍擊,致劉某A急性大出血死亡。當日凌晨4點30分許,高連枝用家中的雙輪手推車把劉某A屍體運到院外的土豆窖裡扔棄,並清理了現場和手推車中的血跡。

12月14日10時許,高連枝在家中寫好遺書後服藥自殺,後被家人發現送往醫院搶救。同日12時許,劉某A屍體被家人找到,其家人打電話報案。經鑑定,死者劉某A系銳器傷致頸部動脈斷裂造成大失血死亡,顱腦損傷起到輔助作用。

上述事實有經一審庭審中檢察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舉證、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證實本案報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及高連枝被傳喚到案、案件告破的經過。

2.鹽池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製作的K6403230400002019120042號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提取筆錄,證實公安偵查人員對案發現場鹽池縣某鎮某村劉某A家進行勘驗並提取物證、痕跡的情況;在案發現場院子西側提取一輛鐵質兩輪手推車,車廂內有血跡痕跡;在土豆窖東側35m處的廢柴上提取一把斧子,單面刃,木質刀柄,總長41cm;從現場提取血跡、相關物件擦拭物等。

3.物證斧子、手推車,書證遺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證實偵查人員從高連枝家中提取、扣押木質手柄、鐵質刀頭斧子一把;鐵質兩輪手推車一輛;高連枝書寫的遺書一份。斧子系高連枝砍被害人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推車系藏匿被害人屍體時使用的推車,遺書系作案後書寫。

4.吳忠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吳)公(刑)鑑(屍體)字[2019]097號屍體檢驗鑑定書,證實被害人劉某A符合銳器傷致頸部動脈斷裂造成大失血死亡,顱腦損傷起到輔助作用。鑑定意見,劉某A系急性大失血死亡。

5.吳忠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吳)公(物)鑑(DNA)字[2019]01333號鑑定書,證實送檢的標記爲“口脣及口周棉籤拭子”、“口腔棉籤拭子”、“雙乳頭棉籤拭子”、“雙側乳房棉籤拭子”、“右足背棉籤拭子”、“右足底棉籤拭子”、“正房與庫房中間過道地面血跡棉籤拭子”、“庫房兩側落水管血跡棉籤拭子”、“手推車西北方向地面血跡棉籤拭子(2m)”、“窖口南側150cm處的雜草上的血跡棉籤拭子”、“窖口南側90cm處的地面血跡棉籤拭子”、“作案工具斧子柄棉籤拭子”等字樣的棉籤上檢出的STR分型,與劉某A的血樣在D8S1179等23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爲4.8055×1031;高連枝、劉某A是高某B生物學父、母親,親權指數爲9.2841×1013;高連枝、劉某A是高某E生物學父、母親,親權指數爲1.2223×1014。

6.吳忠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吳)公(物)鑑(理化)字[2019]0345號檢驗報告,證實經檢驗,從死者劉某A心血及肝臟中均未檢出地西泮、艾司唑侖、阿普唑侖、巴比妥、苯巴比妥、司克巴比妥、戊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甲拌磷、敵敵畏、對硫磷、甲胺磷、氯丙嗪、異丙嗪和氯氮平。

7.鑑定資質證書、鑑定意見通知書,證實作出本案鑑定意見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均具備合法的鑑定資質;本案鑑定意見均已告知高連枝及被害人家屬。

8.證人高某A(高連枝大兒子)的證言,證實2019年12月14日10時許,其到二弟高某B家中,侄女高某F去了其父親住的院子兩次,其中一次是與其二弟媳李某A一起去的,兩人發現其父親一個人在屋子裡面並將房門反鎖。後其與二弟一起去了父母的院子,發現門從裡面鎖着,隔着玻璃見父親臉朝上平躺在沙發上,高某B把東邊的一個屋子門踏開後進去。其喊父親發現沒有反應且嘴角有一些白沫子,在沙發旁放着一個白色小藥瓶。高某B打了“120”將父親送到醫院搶救,就回去找母親了。後高某B打電話說發現其母親在外面院子的地窖裡,人已經不行了。其就與其妹高某E、表兄姚某A一同隨救護車到了家中,下到地窖看見其母側躺在窖裡地面上,臉上、脖子上都是刀傷,臉上的血已經幹了。“120”出診醫生檢查後說其母親已經死亡,家屬中就有人報了警。

9.證人高某B(高連枝二兒子)的證言,證實2019年12月14日9時許,其讓女兒高某F去父母家兩次都沒見其母親。高某F說爺爺一個人在屋內的沙發上坐着不讓她進去。後其與哥哥高某A趕到父母的院子,見父親躺在沙發上不動,喊着沒反應。他們把廚房門踏開進到屋內,看到父親躺在沙發上,嘴裡流出了些白沫子。後將父親送往醫院搶救。到醫院後因聯繫不上母親,於是其再次返回到父母院子裡,妻子李某A也幫忙一起找,後李某A拿着其父親茶几上那幾張紙,說上面寫着爛土豆窖,其跑到窖裡一看,發現母親面朝上躺在窖裡,頭上鋪滿了碳灰,已經死亡了。其父母親因爲家裡的瑣事發生過爭吵。

10.證人李某A(高某B妻子)的證言,證實2019年12月14日9時許,其讓女兒高某F去其公公婆婆家問去趕集的事,其女兒回來後說奶奶不在家,爺爺不走。其覺得不對勁就和女兒過去查看。到院子後看見竈房門鎖着,推公婆二人住的房子門時發現門向裡鎖着,其讓公公開門,他說不要管他們的事。其回家後將此事告訴了高某B,大哥高某A也在。其就隨高某B與大哥一起去公公家查看,高某B將竈房門踏開進入屋內,公公在沙發上躺着,嘴裡還在吐白沫子,他們趕緊將公公扶起來問怎麼回事,公公也不回答,高某B和高某A將其公公送去了醫院。其在院內到處找其婆婆沒找到。隨後大嫂張某A也來了,她倆在客廳發現沙發前面地上放着一個“敵百蟲”的透明空袋子,其將袋子撿起放在茶几上。又在客廳茶几底下找到一張紙,其大致看到了“蘭山洋姚南”的字樣,就想到公公家有一個儲存土豆的窖。其和高某B一起去土豆窖看,發現婆婆在地窖下面,已經死亡。高某B聯繫人將屍體從地窖下擡上來。其公公和婆婆經常吵架,但吵完也就完了,近期也沒有發現打架的情況。

11.證人張某A(高某A妻子)的證言,證實2019年12月14日9時許,其聽李某A說公公高連枝喝藥被送到醫院。其與李某A去公公婆婆家,找了半天也沒找到婆婆,後在沙發旁邊的地上找到一個“敵百蟲”的空袋子。後其再次來公公家時碰見高某B,說在公公家西側舊土豆窖裡找見了婆婆,人已死亡了。其公公和婆婆常因生活中的小事吵架,吵完也就完了。

12.證人高某F的證言,證實2019年12月14日9時許,其父高某B讓其去爺爺家問走白泥井的事,其到爺爺家後沒見到奶奶,其問爺爺,爺爺說他不走,說奶奶走鹽池縣城了。其回家後,父親讓其給爺爺送吃的,其推不開爺爺家門,透過門上的玻璃看見爺爺一個人在房子裡的沙發上坐着並讓其趕緊回去。回家後其將情況告訴給大伯、父母。後其母親過去趴在窗戶上和爺爺說話,回來將情況給其父說了。其父和大伯一起去爺爺家後,將房子側門的玻璃踹碎後將房門打開,爺爺面朝上躺着眼睛閉着,嘴角流出了白沫子。沙發旁放着一個寫着“止痛片”的白色小藥瓶。他們就將爺爺送往醫院搶救。後聽家人說奶奶在地窖裡找到了,人已經死了。

13.證人高某E(高連枝小女兒)的證言,證實2019年12月14日10時40分許,其二哥高某B給其打電話說父親高連枝喝藥了並說母親劉某A找不到了,其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並通知了姐姐高某D。到醫院後其二哥又回去找母親,後二哥給其打電話說在老院子土豆窖裡找到了母親,人已經不行了。其趕到時發現母親右臉上有兩處刀傷,傷口挺長,左側臉上全都是血,血都是紫色的。“120”醫生確認母親已死亡後其就打了報警電話。其父母常因生活中的小事吵架。

14.證人高某D(高連枝大女兒)的證言,證實2019年12月14日10時許,其弟高某B給其打電話說母親找不見了,後又打電話說父親高連枝喝藥了,正在醫院搶救。其到醫院後父親正在搶救,高某B返回家去找母親了。後高某B打電話說找到母親了,已經死亡。其父母關係不是很融洽,經常吵架,但每次吵完也就完了。

15.證人高某C(高連枝三兒子)的證言,證實其母親平時和其一起住在鹽池縣某鎮,十多天前回去和其父住。其父母一直分開住,但距離不太遠。四五天前,其姐給其打電話說父母因給羊飲水的事又吵架了。2019年12月14日早上9時許,其父打電話說他要去定邊,讓其回去餵羊。後姐姐打電話來說父親喝藥了。其到縣醫院後父親處於昏迷狀態。其姊妹五人又給母親打電話提示都是關機,二哥就回去找母親。後二哥打電話說母親在家裡的地窖裡找到了,已經不行了,其聽說母親被砍死了。其一直待在醫院,其父有了一點意識後斷斷續續說他把事情都寫在一張紙上了。其父母有時會爲瑣事爭吵。

16.證人姚某A(劉某A外甥)的證言,證實2019年12月14日,其聽說高連枝喝藥了在醫院搶救就去了醫院,中午12時許,高某B給高某E打電話說劉某A在老院子爛土豆窖裡找到了,人已經死亡。後其和高某E、高某A坐救護車到了爛土豆窖附近,他們下到窖內將劉某A屍體拉上來。其看到劉某A腳朝下,頭朝上,右臉靠近嘴的地方有兩處刀傷。

17.證人張某B(高某D丈夫)的證言,證實其於2019年12月14日聽說高連枝喝藥送醫院了,就與妻子乘車一同去了周莊子村高連枝家,看到劉某A屍體在老院子南側的地上,上面蓋着一個被子。其岳父母平常單獨生活,有時會吵架。

18.證人周某A的證言,證實其與高連枝、劉某A是鄰居。他們夫妻相處的一直都不融洽。隔三差五的因一些家庭瑣事吵架。劉某A比較強勢,每次吵架都是高連枝服軟。兩個人相對獨立生活,不太像夫妻。近期因爲高連枝養的羊出欄了賣了一些錢,劉某A就回來問高連枝要錢,因此事二人吵過架。

19.上訴人高連枝的供述與辯解、同步錄音錄像、辨認筆錄,證實其與被害人劉某A系夫妻關係,平時關係不好。從2019年12月10日起,劉某A開始以各種理由吵着問其要錢。到了12日下午5時許,劉某A從二兒子高某B家回來後還是吵着問其要錢,還罵其死去多年的父母,一直到晚上還在不停的罵其。其讓她不要罵了就睡了。12月13日凌晨,其起來上廁所,劉某A繼續罵其,其在返回家過程中,想到劉某A連續幾天罵其,實在氣的不行,就想把其平常用來砍木材的斧子拿回來殺劉某A。其走出院子走到放燒火木材堆跟前,把斧子拿上,從東邊側門進入廚房,把斧子放到了案板上後從廚房進了正房,到正房時看見劉某A在正房門跟前站着呢,其就喊劉某A跟其到外面。其用右手抓着劉某A後背的衣服推着她往前走,走到案板跟前的時候,其用左手把事先放在案板上的斧子拿上。廚房外面是一個南北方向的小過道,走到過道時,其左手拿着斧子往劉某A後腦部砍了兩三下,劉某A從其手中把斧子奪走,其立刻把劉某A按倒在地,劉某A倒地後斧子從她手中掉到地上,其用左手把斧子撿起來,在劉某A的頭上砍了幾下,又用斧子往劉某A脖子上砍了兩下。感覺她不反抗了,過了一會其確定劉某A已死亡。當時是凌晨2時30分。其等到4點30分左右高某B把羊宰完了纔開始處理屍體。其把屍體放到推車上,拉到了其家老院子南側廢棄的土豆窖裡面。後將車推回院子,用沙子和開水把地面上的血跡清理了一遍,將有血跡的車清洗了一遍。白天正常生活,餵羊。12月14日早上,孫女高某F來問其走不走白泥井,其說不走,說劉某A去了鹽池縣城。高某F走後其知道殺人的事肯定瞞不住了,便想到了死,在家中找到了以前買的一種叫硼砂的毒藥,還有一盒止疼片放到了桌子上。其把所有的房門從裡面鎖住,之後高某F又來給其送吃的,其讓她回去,接着其給三兒子高某C打電話說要去定邊,讓他回來餵羊。其找來一張紙寫了一封遺書,遺書上面寫了其殺人藏屍和物品繼承的情況。兒媳婦李某A來了,其把事先準備好的毒藥放到油餅子上面吃了,又吃了幾十片去疼片,其身體開始發抖,就平睡到沙發上,之後的事就不知道了。

高連枝辨認出鹽池縣某鎮某村家中新房子廚房東側的過道就是其殺害劉某A的具體位置;院子南側放磚的北側就是其推手推車的位置;舊院子南側堆放木柴的位置就是其取作案工具斧子的位置,其將劉某A砍死之後又將斧子丟棄於原位置;位於舊房子西南側廢舊的土豆窖,就是其用手推車將劉某A屍體拉去拋屍的具體位置,舊房子西側的地頭,就是其清理作案現場血跡後將摻有血跡的沙子扔棄的位置;位於舊房子南側的土路邊上,就是其清洗手推車的具體位置;房間客廳沙發的位置,就是其寫遺書和喝藥、吃去痛片的具體位置;並辨認出偵查機關提取的斧子就是其殺害劉某A時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推車就是其藏匿劉某A屍體時使用的手推車。

20.診斷證明書、病程記錄、門診病歷,證實2019年12月14日高連枝因急性有機磷中毒、呼吸衰竭等入醫院急救。

21.屍體領條,證實被害人劉某A屍體已被其家人領回。

22.戶籍證明,證實上訴人高連枝的基本身份情況,犯罪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上述證據來源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爲,上訴人高連枝因家庭瑣事持斧子將妻子殺害,後將屍體掩藏,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原判定罪準確。高連枝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關於上訴人高連枝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的糾紛,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有一定的過錯,高連枝具有坦白情節,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爲無期徒刑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除上訴人的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有過錯,原判在量刑時已充分考慮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起,且上訴人有坦白情節,對上訴人已予以從輕處罰;原判綜合考慮本案的性質、事實、情節及造成的後果,對上訴人的量刑適當。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裁定即爲覈准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高連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審判長 劉銀厚

審判員 張生君

審判員 李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田菲菲

附: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四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覈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三百四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複覈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覈准;

(二)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並無不當,可以在糾正後作出覈准的判決、裁定;

(三)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或者量刑過重的,應當改判;

(四)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覈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複覈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可以裁定不予覈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照本解釋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審理後依法改判;

(六)原審違法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覈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複覈死刑緩期執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