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姦不易 侵害配偶權成了懲罰偷腥男女最後的手段

▲ 尋歡被抓包!另一半告「侵害配偶權」,夫賠40萬元。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富商老婆控訴第三者糾紛,雖然通姦罪因證據不足無法成立,但在民事上,元配告兩人侵害配偶權,一、二審都勝訴,2人各判賠60萬元,維護配偶權提告與通姦罪不同的是,認定的標準比較寬,幾乎成了元配懲罰偷腥的另一半與外遇對象的最後手段

尋歡被抓包,你以爲罰錢就能了事?今年3月,高雄有一名國小主任召妓被抓包,妻子控告侵害配偶權獲判賠40萬元,應召女因爲不知情獲判無罪。

律師劉家榮表示,「應該是說配偶權的侵害,就是認爲說,你所作所爲已經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我獲得賠償之後,或許錢就減少了,未來可能就不使壞了。」

民法上的侵害配偶權,不只是夫妻以外的第三者,還包括一種情況也可能會觸法,劉家榮指出,「把房子就借給部屬,確實是沒有達到所謂性行爲法院認爲這樣的行爲,已經超乎一般常人所能夠預料的。」

▼ 上司瞞妻借屋給下屬,判侵害配偶權賠3萬元。

瞞着老婆把房子無償借給女下屬,儘管當事人強調沒有曖昧,但爲何老婆會勝訴,主要還是有些原因,是足以判定被告是否故意,劉家榮表示,「不需要達到通姦的情況,同進同出的時間點,如果是在半夜的情形場所是在非常隱密性的,可能就會構成所謂侵害配偶權。」

過去也曾經發生過有「醫界蕭薔」之稱的林姓女醫師與退役空軍上校到汽車旅館開房間先生抓包,雖然兩人否認,聲稱只是上旅館談心事,被告通姦,最後也因爲證據不足,兩人都獲不起訴,但女醫師的老公對退役上校提出侵害配偶權的賠償,最後獲賠80萬元。

就因爲刑法的通姦罪講求的是證據,通姦罪成立與否,判決結果常常讓元配跳腳,民法上的配偶權就成了元配懲罰外遇的另一半與第三者的方式。(新聞來源: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