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從彰銀案 看銀行常董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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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一次的彰銀董事改選 ,果不其然又在紛紛擾擾中劃下句點 ,姑且不論誰勝誰敗,今年又多了一個法律議題,就是銀行業的常務董事究竟應否爲「自然人」「專業」董事?

本次常務董事改選,臺新金財政部雙方就金管會於107.10.2修訂之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下稱資格準則)第9條規定,解讀上各有所執。以筆者意見來看,迴歸該條文義及立法本旨答案呼之欲出,即資產總額1兆以上的銀行,應至少有3人以上之常務董事爲自然人專業董事。

資格準則第9條最近繫於107年10月間修訂,修訂緣由之一,是因爲經濟部嘗試溝通刪除公司法第27條法人董事制度,比照國外系由自然人擔任董事之做法,以避免現行法人董事代表人因受到法人指派及指揮,恐有未必忠實履行公司董事職務之虞

惟因臺灣多數企業型態家族型企業,故修法時受到很大反彈,因而未能順利修訂公司法第27條規定。然金管會顧前主委認爲法人董事條款,影響金融業公司治理,因爲法人董事代表可隨時解任改派,與其他有任期獨董相較,對於董事應該守住的盡職與善良管理人義務之堅持,法人董事相對明顯脆弱,故有公司治理的困擾(參106.12.13ETtoday新聞報導)。

顧前主委在106.12.25接受立法院財委會質詢時,表示將着手修訂金融業負責人之資格,並期盼金融機構董事會結構,儘量都是自然人董事(參106.12.25自由時報報導)。其後於107.7.8公司法三讀通過之修訂條文中,並未通過刪除法人董事制度,顧前主委即表示公司法修法缺公司治理乙事,將由金管會來強化(參107.7.8中央社報導),故而着手修訂金控及銀行負責人之資格條件規定,並舉辦公聽會說明修法目的,嗣順利於107.10.2完成修訂。

彰銀本次改選後之3位常務董事應否爲自然人專業董事?可從幾個脈絡判斷 :

1.依金管會107年修訂資格準則之立法理由,即表明董事會爲銀行最高決策及治理機關,且符合第9條第1項所定銀行專業資格條件之董事,因其專業條件系歸屬於該自然人本身,應以該自然人名義當選董事,以維持銀行最高治理機關之專業性穩定性,故增訂第9條第3項,即銀行專業董事應以自然人本身名義當選。另對照金管會於修法前所舉辦之公聽會,亦說明本次修法後 ,資產總額1兆以上的銀行,「專業」常務董事由2人調整爲3人,另銀行之「專業董事」應爲「自然人」。故資產總額1兆以上的銀行,具備「專業資格」之 「自然人」常務董事應至少爲3人。

2.從資格準則第9條之規定來看:

(1)第9條第1項:除規定銀行專業資格之定義外;對於資產總額未達1兆元之銀行董事會,要求應有3人以上董事具備銀行專業資格、設有常董會者 ,應有2人以上常務董事具備銀行專業資格。

(2)第9條第2項:針對資產總額達1兆元以上之銀行,董事會5人以下者應有3人、每增加3人應再增加1人具備銀行專業資格;設有常董會者,應有3人以上之常務董事具備銀行專業資格。(彰銀適用本項)

(3)第9條第3項:爲自然人董事之規定,「銀行董事中,符合第一項資格(銀行專業資格),且『非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者(以自然人身分當選),其人數應符合『前二項』規定」,而第9條第1、2項既然規範對象包括常務董事,故以自然人身分當選之專業常務董事人數,自應按銀行資產總額之多寡而分別符合第一、二項之人數規定。故彰銀推選之常務董事中屬自然人專業董事者應爲3人。

至於有報導引述彰銀解釋其公告之「其設有常務董(理)事者,應有三人以上具備自然人專業董事之資格條件」,意指提名之董事名單中只需有3人以上具備自然人專業董事資格即可,並非指常務董事只能由自然人董事擔任。如果此理可通,則資格準則第9條第2項前段形同具文,因爲前段雖規定「董事會5人以下者應有3人、每增加3人應再增加1人具備銀行專業資格」;但若銀行「設有常董會者,卻只須提名3人以上之自然人專業董事」即可?(以彰銀爲例,提名自然人專業董事之人數可從4人變成3人)其解釋顯與金管會於107年修法增加專業董事人數之立法理由不合。

另亦有報導引述公股代表認爲哪有公司都由自然人代表來經營的?此疑問恰爲金管會當初力推自然人董事之緣由,蓋法人董事代表可以隨時改派,不利金融業之公司治理,所以纔要進行經營體系之變革

彰銀案紛擾不斷有其歷史背景,不多評論,只不過金管會曾經力推自然人專業董事之美意,在人事更迭之後,就本案是否仍能謹守行政中立,已然變成金管會之考驗。目前各金融業者恐不免心存疑義,各自在揣測金管會是否能以公平公正立場,積極鞭策業者也自我鞭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