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我的房子在土壤液化帶上,能否請求國家賠償?

甲於2015年購買一位置在臺北市土壞液化潛勢區的屋齡30年以上的合法老式公寓,惟甲事前不知。僅在後來從報章雜誌上得知中央地質調查研究所已於2016年3月14日、12月16日公佈全臺首輪八個縣市以及第二輪五個縣市之土壤液化潛勢圖。不幸的是,自己在臺北市的老式公寓正處在土壤液化高潛勢區上,而又苦尋無門。終於在2019年下旬的一場地震中,竟意外震垮了甲之公寓,造成甲在精神和財產上之損害。

故問:甲可否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主張因爲公務員的不作爲義務而致人民受有損害,唯國家應負賠償之責?

政府有無危老都更義務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開宗明義,政府爲因應潛在災害風險,且加速都市計劃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國民生活品質。綜觀條例全文,似乎未見政府或主管機關有不得不爲之作爲義務。有疑問的是,依同法第3條規定之「危險建築物」和「老舊建築物」;前者係指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或災害防救法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者,且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法建築物;至於後者則是合法建築物屋齡30年以上經建築物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該建築物性能評估之辦法,由內政部另訂),須拆除重建者。是故,甲的老式公寓已具備屋齡30年以上以及處在土壤液化地帶上顯然有危險之虞的兩項要件,惟甲未經主管機關評定爲危險和作出限期拆除之行政處分;因此,甲是否得以公務員之不作爲義務(應爲評定而不作評定)爲請求權基礎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吾人蔘考立法說明理由,即指出政府爲因應潛在災害風險,且加速都市計劃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立法者考量臺灣位在地震高發地帶之上,故一旦發生高強度地震,勢將造成沈重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害。又現階段臺灣已步入高齡社會,也就是說65歲以上人口已接近總人口的13%,基此,若任其繼續居住在5層樓以下老式公寓(多無設置升降設備),勢將造成嚴峻的生存和居住環境。就此立法論角度觀察,主管機關不應僅停留在被動提供容積率建蔽率稅捐減免、資金保證和輔導重建等誘因之上,而是應主動推動民間危老重建之作業流程。換言之,政府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人民就有對政府或主管機關而來的國家賠償請求權基礎。

再從憲法的層次思考

此或可從釋字第709號解釋中由蘇永欽大法官作成之一部不同意見書,該意見書予我們兩個視角進行思考,國家立法讓人民參與都更:一來是爲了履行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給付人民適足居住的義務;二來是希望避免人民的財產權、居住權受到過度的限制;相較於土地徵收制度,都市更新制度需同時考量基本權之調和、限制和滿足,惟又常常因而引起諸多社會紛爭

儘管如此,惟人民更關心是財產權對抗國家的那一面,而非課與國家作爲義務的那一面。然正如前內政部長鴻源提出「防災型都更」的構想和相關立法目的所示,正好體現立法者有意加諸於國家之積極改善或創設有利於人民改善居住條件的義務。總之,位處在地震高發帶的臺灣,國家更應有所作爲,主動、積極地推動危老重建事業進展;反之,人民就可以基於國家的不作爲義務請求國家承擔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