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新員工違反營業秘密法 公司需負連帶責任?

報導,自英業達公司跳槽仁寶公司的數名工程師,疑泄漏英業達公司營業秘密臺北地檢署起訴,且檢察官認爲仁寶公司未盡力防止受僱人發生犯罪行爲,遂依營業秘密法一併起訴仁寶公司;無獨有偶,今年3月間宜特公司也因同樣情形新竹地檢署起訴,同時面臨昇陽公司提出56億元的求償。由上開報導可知,公司僱用的員工如果有違反營業秘密法的行爲,不僅僅是員工的個人私事,公司同時可能因此需負擔鉅額賠償責任

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規定:「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爲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爲防止行爲者,不在此限。」依照此規定,任何公司僱用的員工,如果在工作過程中有使用他人的營業秘密,除該員工將受法律制裁外,公司本身也將連帶負責,例外在於公司如已盡力爲防止行爲時,或可免除法律責任。因此,公司是否有「盡力防止」員工違反營業秘密法行爲的措施,可說是案件發生時,判斷公司是否需一併負責的標準

但是公司要怎麼做纔算是已經「盡力防止」?過去很多公司採取的方法是與新進員工簽訂契約,約定員工不得泄漏前僱主的營業秘密,以此來避免受到員工不當行爲的牽連。然而,這樣的作法實務上恐怕無法得到認同,例如臺中地方法院在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案件中就曾經明確表示:…公司簽訂聘僱契約書,固然均有「乙方不得將其以前僱主之機密資料以及其他因故禁止乙方泄露或使用之資料、資訊透露予甲方或於工作中使用之」之約定,然此僅爲一般性、抽象性之宣示性規範,並非積極、具體、有效之防止行爲…。依照這樣的見解,如果公司僅是與員工簽訂契約,約定員工不得泄漏或使用前僱主的營業秘密,在員工有違反營業秘密法的行爲時,公司仍然無法免除責任。

但如果公司已經與員工約定不得泄漏或使用前僱主的營業秘密,都還不足以作爲公司已「盡力防止」的認定標準,那麼公司究竟應該採取何種手段,方能避免承受此不利風險?上開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內容並未直接給出明確答案,然而,從判決內容反推,或許建立完善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並具體實施,是可能的解答。所謂營業秘密管理制度,一般包含營業秘密的盤點分級保密措施建置、使用規範訂定及稽覈制度建立,有效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除了避免公司的營業秘密外泄,由於公司對於手上有那些營業秘密已有充分了解,在員工使用前僱主或他人的營業秘密時,較能透過稽覈及時發現,阻止違法行爲發生。

在營業秘密保護越來越受重視的今天,公司除了要注意維護自己的營業秘密權利外,如何避免不慎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而生爭訟,也將是公司需要了解並提早因應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