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特別預算不能是「別有用心」的預算

良善財政管理的實現,有賴健全財政紀律的規範,特別預算浮濫卻破壞良善財政管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按現有預算制度架構,一般預算與特別預算相輔相成;特別預算的存在,有其必要性。然自總統直選以來,特別預算日漸擴張;浮濫的情形,可以從特別預算的「常態化」與「規模膨脹」兩面嚮明顯呈現。目前修法的討論,大多建議刪除以「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作爲提出特別預算根據之條款,無視特別預算推動國家重大政事的功能。

良善財政管理必須滿足政府施政所需財源,對於租稅與支出政策之制定,應考慮促進資源有效配置與整體社會分配公平,達成國家與經濟之永續發展。而良善財政管理的實現,有賴健全財政紀律之規範。特別預算浮濫對於良善財政管理的危害,正在於其對於財政紀律的破壞。

現有財政紀律相關規範,例如,我國《預算法》對於政府預算財源與用途、經費流用等設有諸多限制,主要用意在避免政府經常支出過度擴張、預算失去應有的功能。又例如,我國《公共債務法》對於政府每年度舉債額度(流量債限;預算平衡規則)以及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存量債限)均設有上限,主要用意在於避免政府恣意舉債、危及財政永續。

但特別預算之編列以特別條例爲法源依據,每每有不受目前財政紀律對於經費支用或債限規範之「豁免條款」(escape clauses),明確與財政紀律不符。既然可以跳脫財政紀律束縛,在行政考量,「特別預算」就是「特別好用的預算」;政府用錢當然偏好限制較少、可以有更大的裁量權,因而產生將一般預算政事以特別預算取代的錯誤誘因。特別預算之所以浮濫,其來有自。

是以,解決特別預算浮濫的問題,必須思索如何規範特別預算的編列與執行,迴歸財政紀律的討論。如果只是剁手指、截肢般地刪除以「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編列特別預算之條款,其實是破壞整體預算體制。

爲避免特別預算藉由特別條例的授權,跳脫財政紀律規範,根本解決問題之道在於修憲—將財政紀律提升至憲法層級。

憲法爲國家根本大法;按法律位階理論,憲法具有最高性,不論是立法機關制定之法律(包括特別條例)亦或行政機關發佈之命令,與憲法牴觸者無效。財政紀律入憲的修法,可以有兩個模式:一是將既有財政紀律規範納入憲法;二是在憲法創建約束特別預算的「特別財政紀律」。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常被當作先進國家財政紀律楷模的德國,採用的是上述一的模式。地位等同於憲法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設有財政專章,對於預算、舉債與減債等財政紀律機制,訂有明確的規範。

事實上,德國修憲頻繁,2012至今,《基本法》即有七次修正;近年的修正,多與財政專章法條有關。相較之下,我國《憲法》自1947年公佈施行至今,僅有七次修正。

美國《獨立宣言》主要執筆人、第三任總統湯馬斯.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認爲:「世界屬於活在當下的個人、不屬於死去的人」,上一世代不能以其憲法或法律約束當前世代;因此,主張憲法與法律皆應於制定19年後「自動失效」,以使法律章典能夠與時俱進,迎合時代更迭與局勢轉換。就此而言,頻繁修正的德國《基本法》,似乎較能契合傑弗遜先生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