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倒機車下車查看後離去 女子遭告肇逃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理一件車禍交通事故的行政訴訟,認定汽車江姓女駕駛事後卸責,駁回訴訟。(資料照)

自以爲沒發生碰撞,她從後視鏡發現機車騎士路倒,下車查看後逕自離去,慘吃上肇事逃逸官司還得罰款吊照彰化縣江女辯稱不知有發生擦撞,獲彰檢不起訴處分,卻仍被監理站開罰6000元、吊銷駕照3年,她不服提行政訴訟,仍遭法官駁回。

彰化縣江姓女子去年4月5日下午,開車行駛在溪州鄉臺1線中山路一段南下路段,至溪州大橋處,與同向機車在直行時不慎發生擦撞,導致騎士蘇男與機車後座的朱女人倒地

江女主張,當天下雨,她根本不知道有發生碰撞,是從後視鏡發現機車倒地,基於人道考量才下車詢問蘇男有無受傷,需不需要報警救護車,但蘇男告知僅輕傷無礙,且已有路人協助報警,她自認沒有肇事責任,纔會離開現場;她自認沒有擦撞到機車,也獲得檢察官必起訴處分,爲何還會構成肇事逃逸,要被罰款、吊照。

臺中區監理所則表示,當時江女行駛在內側左轉專用車道,通過該路口時向左偏行駛,顯然已發現右側有蘇姓騎士,由於蘇男要左轉、江女卻直行,而在路口中央發生碰撞,江女繼續直行至前方路段路旁停放後下車查看;認定江女直行車佔用轉彎專用車道,負有肇責,依常理判斷,江女不可能感覺不到兩車擦撞所造成的震動

彰化地院法官審理時,勘驗事發當時的道路監視器畫面,發現碰撞前江女車子已先踩剎車減速,認定江女當時已注意到機車與她車子距離太近,碰撞事故後江女更減速停靠路邊,下車前往蘇男倒地處查看,認定江女知道有車禍發生,說不知道有擦撞根本是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認定江女不當沿左轉專用車道直行行駛,蘇男不當沿外側直行車道左轉彎行駛,雙方均錯行車道,同爲肇事原因;因此江女因過失肇事而逃逸,並非無過失,因此監理站的處分合法有理,駁回江女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