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傷落跑減爲5年 遭諷肇逃福音

針對酒駕頻釀死傷,藍委提案修改《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酒駕從原先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爲7年以下、50萬元以下。(本報資料照片

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指現行肇事逃逸刑責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對此,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將肇事逃逸一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爲「致人於傷而逃逸」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形同最多可減掉2年刑期;若致人死傷逃逸但無過失,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項修法,遭諷是「肇逃者福音」,是否變相提升肇事者逃逸的動機,引起關注。時力立委邱顯智就憂慮,此次修法只處理刑度,但修法核心應是讓肇事者留在事故現場,完成救護義務,盼朝野能再周延修法。

立院昨一讀、三讀多項交通法案。其中,針對酒駕頻釀死傷,藍委江啓臣提案修改《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除強制沒收酒駕者車輛;刑責部分,將酒駕從原先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爲7年以下、50萬元以下。若致人於死,輕則關12年,最重死刑,該草案昨完成一讀。

這次肇事逃逸三讀改爲「致人於傷而逃逸」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要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2019年做出釋字第777號解釋,指《刑法》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肇事」部分,對於「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事故是否也構成「肇事」,欠缺明確性

同時,該刑責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爲刑責,對情節輕微者過於嚴苛,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因而做出釋憲,自解釋公佈日起滿2年時該法條就失去效力

因此新法規定,駕駛人車禍「致人傷害而逃逸者」,減輕爲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但「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維持現行刑度。新法更明訂「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系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外,因應違規載貨及超重導致肇事傷亡事件攀升,現行罰則最重僅處9千元罰鍰,立法昨也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改爲最重罰1萬8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