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進住家停車場「開闖紅燈單」不算 警怨:以後怎執法

▲有法官認爲,警察追進民衆住家停車場開單不算數。(圖/示意照/東森新聞)

東森新聞記者呂儀君王鎮宇臺北報導

警察在路上巡邏發現有民衆闖紅燈,如果一路追進其住家停車場或其他私領域開單,這張罰單可能會被撤銷!因法官引用《警察職權行使法》,認爲只有人民受到迫切危害員警才得以進入人民私領域。許多員警抱怨,他們會追過去抓違規常是懷疑對方身上違禁品,萬一以後民衆逃避追緝都躲進住家,那他們該如何執法?

臺北市萬華區一名男子2013年11月闖紅燈被警察一路追進住家停車場,讓他收到1800元的紅單結果法官判罰單不成立;新北市新莊區一名劉姓男子不滿員警追進地下室,開了闖紅燈和酒駕兩張罰單,提起行政訴訟成功撤銷罰單。

警察在街上巡邏努力抓違規,卻因爲追過頭導致開的單不成立,看在民衆眼裡反應兩極。有人認爲,警察跑到別人家的地下室,似乎已有侵入住宅之嫌;有人則支持警方做法,「應該是可以繼續開單,因爲他已經違規了,那這樣犯法的人都躲回家不就沒事了?」

員警也私下抱怨,這樣的判例讓執法受到限制,「這種闖紅燈的行爲,我們也不知道他是不是有犯其他罪,或者身上藏有毒品還是槍械等等,所以我們去追逐他,也是爲了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其實法官主要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認爲警察如果只是爲了抓闖紅單還是一般的交通違規,不能追進民衆的私人領域。但民衆可別以爲違規躲進家裡就沒事,警方仍可利用監視器或拍照記錄違規事實,補寄一張罰單到你家。

▼有員警抱怨,若民衆以後逃避追緝都躲進住家,那該如何執法?(圖/示意照/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