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贓車擊斃少年 警遭判5月定讞

桃園市警楊梅分局警員劉政國4年前追捕贓車,卻開槍擊斃副駕駛徐姓少年,劉在法庭認罪且向死者家屬認罪道歉但未獲諒解,歷審認爲他用槍時機手段爲法所不容許,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桃園市警楊梅分局警員劉政國4年前爲追捕贓車,卻不慎開槍擊斃副駕駛徐姓少年,劉員在法庭認罪並道歉,但未獲家屬諒解,歷審認爲他用槍時機及手段爲法所不容許,最高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桃園市警局表示,尊重最高法院判決,對於國賠部分市府警察局、家屬都不再提上訴,賠償金也已經撥付。對於劉使用警械部分,市警局則認爲並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不會向其求償。刑事責任遭最高法院判決易科罰金定讞,也會全力協助。

32歲劉男與另2名員警在2016年1月21日凌晨,巡邏經過楊梅區瑞溪路發現失竊轎車經閃燈鳴笛警示,對方拒停並加速逃逸,員警開車追逐後攔停贓車,因贓車停下後又試圖逃逸,劉朝車子開槍,子彈貫穿車門擊斃徐姓少年。

刑事部分,歷審考量因公積極追捕失竊贓車,他因駕駛贓車的田姓男子有逃逸舉動,爲制止脫逃,未考量車上有其他乘客,開槍造成徐姓少年死亡,況且當時田男沒有駕車攻擊或衝撞警員的急迫情狀,將劉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檢察官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家屬求償部分,一審認定徐姓少年須負30%過失責任,判決桃園市政府及警局共須賠償148萬多元,雙方均未上訴,已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