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阿里女員工案:男同事強制猥褻爲何不構成犯罪?
(原標題:追蹤阿里女員工案:男同事強制猥褻爲何不構成犯罪?)
備受關注的阿里巴巴女員工聲稱遭領導王某文性侵一案,已有司法結論。
9月6日晚,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下稱“槐蔭檢察院”)公開通報稱,經依法審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爲不構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隨後,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下稱“槐蔭公安局”)公開表示,該局按照槐蔭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依法對王某文終止偵查,並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規定,對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
王某文的行爲爲何不構成犯罪?
9月7日上午,王某文的辯護律師鄭曉靜對《財經》記者表示,終止偵查意味着刑事案件終結,王某文不會因這件事再被追究刑事責任。因爲此前王某文已經刑拘、監視居住一定的天數,依法折抵行政拘留15天,“王某文9月7日凌晨1點已獲自由,入住賓館,目前已踏上回家的路。”
鄭曉靜稱,王某文妻子有意提起行政複議甚至行政訴訟,但表示需要等丈夫回家商量後再決定。
9月7日上午,《財經》記者致電王某文妻子,接聽電話的一名人士稱,王某文的妻子還在休息。
該案的當事女員工周某一方則保持沉默。9月7日,《財經》記者聯繫周某的代理律師裴傑。裴傑表示,“具體情況需要和當事人溝通,目前還沒收到回覆。”
9月7日, 阿里發佈官方聲明表示,注意到司法機關對王某文案件的情況通報。聲明稱:“事實已經澄清,司法已有定論。整個事件的過程對阿里、對每位阿里人都已經產生了深刻觸動。我們會以此爲鑑,不斷提升和完善自己。”
引發輿論關注的“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背後的真相是什麼?
阿里女員工被侵害疑案
8月7日,一名阿里認證員工曝出,該公司一名女員工在出差時,被其領導要求在KTV陪客戶,遭客戶猥褻,被灌醉後,這名領導四次進入她的房間,對女員工實施強姦。事後,女員工向HR和上級反饋無果,最終通過在食堂發傳單維權。
就被侵害一事,當事女員工周某曾在阿里內網發帖。根據周某的描述,事件發生在7月27日晚和7月28日凌晨。在7月27日晚上的飯局中,她被大量灌酒很快醉酒無意識,次日醒後發現自己赤裸躺在酒店,並在牀頭看到一個塑料膜拆封過的避孕套。後來她通過監控看到,其領導王某文前後四次進入她的房間。
此事引發公衆關注後,8月14日,槐蔭公安局通報稱,王某文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爲,但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姦犯罪事實發生。
這一次的警方通報,提供了案件的基本信息。7月28日12時34分,槐蔭公安局張莊路派出所接110報警後第一時間出警,並於當日受理爲刑事案件。因案情比較複雜,需多方取證調查,8月10日,警方立案爲強制猥褻刑事案件。
警方通報稱,7月27日晚至7月28日凌晨,王某文先後四次進入周某房間。王某文第二次進入周某房間是在7月27日23時23分,在房間內,王某文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爲。7月27日23時33分,王某文網上購買避孕套。7月27日23時43分,王某文離開周某房間,此時避孕套並未送達。7月28日0時,快遞員將避孕套送至酒店前臺,上午10時許,王某文返回酒店前臺將該避孕套取走並丟棄。
針對周某是否被“灌酒”,警方表示,就餐期間無人強迫飲酒。
隨後,槐蔭公安局分別以犯罪嫌疑人張某(另一涉事方,濟南華聯超市有限公司員工)涉嫌強制猥褻罪、王某文涉嫌強制猥褻罪,提請槐蔭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王某文涉嫌強制猥褻罪被調查後,王某文的妻子站出來公開發聲。8月23日,王某文妻子公開發文稱,警方通報內容“與我丈夫跟我的坦白基本一致,不過有很多對我丈夫有利的情節尚未披露”。王某文的妻子還表示,“周某在網絡上的自述卻與此嚴重不符,周某涉嫌虛假陳述,甚至誣陷。”她表示,周某所述的“阿里男高管強姦女下屬”系謊言,王某文和周某同屬基層員工,都彙報給一個領導,並非高管。
在王某文妻子對此事的描述中,周某雖然喝了350毫升的低度白酒,但意識清醒,並且在搭乘出租車送周某回酒店途中,“周某借酒勁摟抱我丈夫”,並在脖子左側留下了明顯的吻痕(俗稱草莓印),“我丈夫明確表示拒絕‘別這樣,別這樣’。”
8月25日,槐蔭檢察院對此案的通報顯示,經審查,犯罪嫌疑人張某涉嫌強制猥褻犯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強制猥褻罪一案正在審查過程中。
該案的當事方周某,在公司內網發帖講述事件經過及維權後,於8月26日首次通過律師對外公開發聲。聲明稱,此事對周某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作爲被害人,其身心承受巨大壓力,“個別自媒體以犯罪嫌疑人家屬的名義在網絡上刻意對被害人周某污名抹黑,故意傳播未經覈實的虛假信息。”
鄭曉靜表示,接受王某文一方的委託後,律師團隊經反覆、認真地研究,認爲王某文無罪,因此反覆向公安和檢察機關提交了無罪辯護的意見。“檢方公告不批捕決定時,使用了‘不構成犯罪’,更充分說明王某文無罪。”
爲何不構成犯罪?
既然司法機關認爲王某文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爲,那爲何不構成犯罪?
對此,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犯罪學研究所所長趙軍告訴《財經》記者,從目前通報的結果看,檢方認定不構成刑事犯罪即強制猥褻罪,公安機關認定爲行政法上的違法行爲即猥褻他人,這意味着其行爲並未達到要受刑事處罰的程度。“一般來說,在司法實務當中,主要還是從情節上和程度上去區分,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爲是犯罪的,就只是一個行政違法行爲。比如,地鐵上的‘鹹豬手’行爲,持續時間極爲短暫,對被害人的傷害也相對輕微,一般就認定爲行政法上的猥褻他人。”
強制猥褻罪,在刑法中表述爲,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趙軍表示,目前,此案的辦案機關沒有詳細公開相應的證據,但從理論上看,主要是根據具體情節綜合認定。認定構成強制猥褻罪,首先看有沒有猥褻行爲,也就是和性相關的發生性關係以外的撫摸、摟抱、親吻等行爲;其次,還要看是否採取暴力、脅迫,或者類似趁他人醉酒、灌醉下藥等“其他手段”。沒有這些手段行爲,就不可能構成該罪。
趙軍認爲,對醉酒型的性侵案件來說,行爲發生時,受害一方的狀態和反應是認定中的關鍵。如果當時有喝酒後“爛醉如泥”,達到“不知反抗”的狀態,那是比較好認定的情形。但是現實中會遇到一些情形,受害的一方並沒有完全失去意識,這種情形辦案機關在認定其是否“不能反抗”時,會根據受害人平時的酒量、飲酒時的狀態、進入房間時的表現、雙方的陳述等綜合判斷。因爲每個人的酒精耐受力不同,辦案機關在判斷醉酒的狀態時,並不會按照醉駕案件那種統一的客觀化標準認定。
趙軍表示,“最終判斷的依據肯定是基於現有證據的法律事實,而不可能是無法絕對復原的客觀事實。理論上來說,客觀事實發生以後,任何案件都不可能做到絕對的回溯復原,所有的案件都是如此,這並非性侵案件所特有。”
因此前王某文妻子稱,周某在網絡上的自述與警方通報嚴重不符,周某涉嫌虛假陳述,甚至誣陷。有公衆擔心,類似案件的受害人如果舉報犯罪不成後,是否會被指控構成誣告陷害罪。
對此,趙軍表示,強姦罪、強制猥褻罪和行政法意義上的猥褻他人,這三者之間在構成要件上有重合部分。普通人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很難分清三者之間的界限,“剛開始不管是告強姦,還是告強制猥褻罪,只要不對基礎事實進行捏造,就不是誣告陷害。至於最後案件的定性那是另外一回事,由辦案機關決定。”
趙軍認爲,誣告陷害的本質是對核心的基礎事實進行故意捏造並以此構陷他人。如果基礎性的事實存在,只不過是爲了引起關注,在一些次要情節,也就是所謂構成要件之外的情節上添油加醋(譬如對方是不是領導之類),就不能構成誣告陷害;但如果基礎事實不存在,雙方甚至沒有發生任何肢體接觸,那有百分百就是誣告陷害。此外還存在一種情況,雙方確實發生肢體上和性相關的行爲,但有證據證明其實是被害方主動、同意的,但事後聲稱是被強制猥褻,同樣能夠構成誣告陷害。
從2019年起,趙軍開始在一個地級市做田野調查,瞭解當地警方一定時段內處理的200多起性侵案件。他發現,有一小部分案件因警方沒有證據證明構成強姦罪、強制猥褻罪,也沒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有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這部分案件只能撤案。與性侵有關的犯罪案件,約八九成的案件警方都予以立案。性侵案件中,“一方誣告陷害另一方的,並不罕見。”
趙軍表示,目前一些公衆對性騷擾、性侵害案件,有一些誤解,比如認爲性騷擾、性侵害一定與“權力不平等”有關,但現實案件中的情形很複雜,很多性侵案件發生在平等的權利主體之間,如同事、同學之間。他認爲,對於性侵案件,輿論應逐漸迴歸理性,迴歸法治。在被害預防方面,也應更加務實、更加註重不同情境中的不同預防策略,逐步消除性侵害、性騷擾刻板印象對司法以及日常被害預防的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