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姦不必在牀!即時通鹹溼對話 人妻通姦判刑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已婚的林姓女子網路即時通與楊姓男子大談2人性愛情節,被丈夫發現提告;一審法官認爲男女私通不一定要「捉姦在牀」,依通姦罪判林女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林女不服上訴,臺中分院維持一審見解,林女判3個月確定。

黃姓男子在電腦上發現,妻子與某男99年7月在即時通的露骨對談內容,包括2人相約在旅館碰面「辦事」,以及過程中未戴保險套、擔心懷孕等。黃男同年8月間控告妻子妨害婚姻夫妻於99年11月離婚。

即時通訊軟體示意圖

林女否認通姦,辯稱因丈夫不工作賺錢養家,她爲脫離丈夫魔掌與男網友串通,故意讓丈夫以爲她另結新歡,主動離婚。林女認爲,不能以她在即時通內容有關精神外遇、網路性愛等文字,就作爲她通姦的證據

雖然林女否認與網友上賓館,但檢方發現兩人當天手機通話基地臺位置,都曾在某旅館附近;另據旅館入退房資料,當天下午有楊男駕車進出紀錄,與即時通、手機通話紀錄等時間地點相符。

高院法官認爲,林女與楊男在即時通的對話內容,證明兩人有通姦事實一審判決並無不當,駁回林女上訴,維持原判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