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拋家棄女30年 女兒沒給孝親費竟告她遺棄

▲一名七旬男子拋家棄女,卻因女兒沒給生活費而反告她遺棄。(圖/示意圖資料照片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北市一名7旬男子,年輕時因時常酗酒,加上長期對妻子家暴,妻子不堪離家出走,當年只留下年僅6歲的女兒給他照顧。但男子並未擔負起人父責任,將女兒交給弟弟照顧;女兒長大後,還是按月給他3千元生活費,直到前年被資遣中斷不料卻反遭父親告遺棄;檢方調查之後,20日將女兒不起訴。

檢警調查發現,陳男的女兒原本每月會給他3千元的生活費,但從2013年12月開始,女兒因爲遭到公司資遣,沒有錢再給父親生活費,陳男一怒之下,竟然對女兒提告遺棄。

年約40歲的陳女向檢方表示,自己年幼時父親因爲酗酒和家暴,不但將母親趕出門,甚至在她6歲時,自己被父親交給叔叔照顧,從此過着沒有父親的生活,至今已經超過30年,所幸叔叔將她養育成人。只是自己長大後,父親時常向她要錢,她不堪其擾只好每月固定給3000元孝親費。

陳女提到,自己遭資遣失業後,只能靠打零工過活,生活並不寬裕,但還是用微薄的資遣費每月支應,之後靠着叔叔的贊助,但他幾年前也因爲經商失敗,因此才決定不再給父親生活費;檢方傳喚陳女叔叔,得知她所言不假,並發現陳男其實在北市租屋,不但繳租正常且衣食無虞,他坦承靠友人接濟而生活還過得去。檢方因此認定他生活並無立即性的危險,不符遺棄罪要件,因此予以女兒不起訴處分

►►►傳送第一手的新聞,鎖定《ET即時》粉絲團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