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回臺課稅二選一 有所得證明走老路比較有利

資金想要回臺,現在有專法,與原來的課稅方法供選擇,會計師教你如何選較有利。(圖/翻攝自pixabay、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行政院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也就是海外資金回臺專法。所以臺商資金回臺之路有兩條路可選,一爲依據原來所得稅率20%課稅;另一爲依照專法,匯回資金第一年課徵8%、第2年課徵10%,實質投資還可以省一半,也就是可以第一年4%、第2年5%;會計師表示,走專法不見得有利,臺商、海外資金匯回者可能要考慮自己的狀況,再行決定。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營運張芷表示,臺商可能會關切,如果走一般境外資金匯回與走此專法,其課稅及適用情況有所有不同。首先如果是走專法的話,第一年稅率 8%、第二年 10%,如果投資特定投資,完成實質投資後還可申請退還50% 稅款,意即第一年與第二年稅率分別爲 4%、5%。而原本一般海外資金回臺(老路),如果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核課20%海外所得的最低稅負

專法依據匯回資金總額課稅 一般匯回則可主張扣除本金

看似專法的稅率比較低,但值得注意的是,專法是對匯回資金總額課稅,但走一般匯回,可主張匯回的資金是否有屬原始投資成本戓本金、超過核課期間的所得等可扣除,也就是按照淨所得課稅。

舉例來說,如果匯回資金一億元,走專法第一年並符合規定有實質投資的話,可適用第一年最低到4%,應納稅額即爲400萬元;但如走一般法匯回,假設原投資成本爲8000萬元並可提出相關證明,其淨所得爲2,000萬元,假設此臺商沒有任何其他所得,其會被課稅所得爲2000萬減去670萬扣除額等於1330萬元,再乘以20%稅率,應納稅額爲266萬元,反較專法之稅負便宜130多萬元。

專法資金用途限制多 鼓勵實質投資

此外,因爲專法規定匯回資金七成要實質投資,僅25%可以投資金融商品、5%可以自由運用,但不能夠投資不動產,且必須在專戶內存放5年,第6年纔可以分批提取;若要實質投資,也要第一年提出投資計劃,二年內完成,可以延長一次,也就是最長四年內要完成,纔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的稅款。

所以張芷認爲,專法確實提供了臺商另一條匯回之路,可預期確實會鼓勵並提高臺商回臺投資的意願,但因各臺商的資金運用情況不同,建議仍應依各方面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資金要走那條適合自身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