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妹領父百萬遺產遭胞弟告 遺囑2字曝光逆轉無罪

屏東一對姊妹提領父親百萬遺產胞弟告,遺囑2字曝光逆轉無罪。(中時資料庫)

家住屏東的一對林姓姊妹,在父親往生後,攜帶父親存摺、提款卡印鑑物品,前往銀行郵局提領116萬元當作喪葬費用,但弟弟認爲兩位姊姊未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就提領父親遺產而告上法院,兩姊妹在簡易法庭被判定有罪,經過上訴後,法官審視遺囑發現,林父在遺囑中表明兒子不孝,還企圖謀害他,因此遺產全由兩姊妹繼承,法官認定弟弟並無繼承權,改判決無罪,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林姓老翁育有2 女1 子,107 年10月23日林姓老翁往生,兩位女兒便攜帶父親的存摺、提款卡、印鑑,前往銀行提領116萬9250元的存款愈當成喪葬費用。

但弟弟認爲兩位姊姊未沒有經過所有繼承人的同意擅自處理遺產,一怒之下告兩位姊姊僞造私文書,兩位姊姊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經過上訴後,由屏東地院進行二審。

法官調查,發現林姓老翁曾在生前,也就是107 年9 月18日立有代筆遺囑,

內容主要爲:「一、因兒子林XX不孝,多次企圖謀害本人,大逆不道,故不得繼承本人遺產。二、本人全部遺產,由長女林XX、次女林XX平均繼承」,指定鄭女、謝女許女等3 人爲見證人,並由鄭女筆記、宣讀、講解,經林姓老翁認可後,記明日期及代筆人之姓名,再由見證人全體及立遺囑人林姓老翁簽名。

法官認爲,檢察官所舉事證,僅能證明形式上證明林姓姊妹有未經其他繼承人之授權或同意,擅自提領林姓老翁存款之事實,但兩姊妹提領款項用以支付父親之醫療、喪葬費用及其他稅費,係爲全體繼承人之利益所爲,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法官也認爲,依據林姓姊妹遺囑之內,有權處分林清港之遺產,欠缺僞造私文書之故意及可能致生損害於金融機構或其他繼承人之認識,亦與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詐欺取財罪或行使僞造私文書罪之主觀構成要件不符,無法認定2人犯罪告2 人,因此諭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