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音樂人彭季康:從創作者觀點看歐洲著作權法修法

圖文/鏡週刊

1998年美國通過「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這20年來,由於此法案限縮了著作權在網路世界的保護力,進而有效地促進了數位內容服務平臺社交平臺的興起,同時也透過網路,讓幾乎所有的創作訊息,在全球無遠弗屆、縱貫古今地流動着,打破時空的界限。

但是,凡事有一好、就沒有兩好,原本希望會因爲網路科技出現,藉由分享經濟而產生的智慧財產大爆發現象,並不如上個世紀的預期,反而因爲平臺獨大、演算法過濾、盜版、僞內容等因素,造成真正的內容創作者,得不到實質的財務回饋而快速萎縮。

以HBO的夯劇《冰與火之歌》爲例,HBO原本表示:盜版的觀看人次,並不會影響正版的收視率⋯⋯但是事實證明,盜版的猖獗,造成劇紅營收卻未增加、毛利下降,最終導致HBO董事長兼執行長普萊勒下臺。

2001年蘋果公司音樂播放機iPod問世,唱片公司也逐個被MP3和網路瓦解,內容創作者倡議修正「千禧年法案」的呼聲從不間斷,但是「科技至上」「利用人優先」的政治正確,卻完全忽視了科技巨獸崛起、創作者凋零的負面影響,將會造成整個世界的文化浩劫,隨着高速無線網路服務的普及,影視產業也繼音樂產業之後,成爲下一波被解體的對象。

以音樂爲例,唱片公司倒地不起之後,後唱片時代最弔詭的現象是:產出了人類史上最大數量的歌曲歌手,但音樂銷售和點擊卻也是史上最集中的狀態,僅有不到10%的音樂可以被聽見,可以獲利的音樂更不到3%,甚至影音平臺上絕大多數歌曲的聆聽時間,被壓縮到只有6秒。

當年打着解放內容、復興文化旗幟的科技產業,20年過後,已經變成獨大的選擇性訊息供應商、廣告商銷售商,我曾經親身體會過某大國際社交平臺,視侵權爲無物語帶威脅地說:臺灣這樣的小市場,我們根本不在乎⋯⋯當我和其他國家維權組織連繫,才發現這些跨國科技公司,不只是對臺灣如此,他們幾乎對所有國家都是「你能奈我何」的態度。

歷經了5、6年的遊說,4次的投票,終於在今年3月,歐洲議會正式通過歐洲著作權法修正案,其間不少歐洲議員還接到各種仇恨威脅郵件,但是歐洲議會還是爲了拯救日漸萎縮的文化、傳播產業,將「避風港條款」做了比較完整的限制,讓平臺業者負起侵權的法律責任;另外,也建立了「連結稅」制度,讓內容創作者有了從網路流量得到金錢回饋的法源依據。

未來2年,歐洲各國將會在國內完成著作權法的修法,不管是對新聞媒體工作者、自由撰稿人文本書寫作家、影視音內容創作者、設計師藝術家等,都會是另一個新的創作生涯篇章,網路世代的創作者有了富裕的可能,從創作者角度來看這次歐洲修法的重要性,可以視爲數位時代的「安妮法案」,把創作者的權利,再次迴歸到應有的地位。當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和保護,也將進入全新的領域,授權產業的發展將會是下一波的挑戰。

那,臺灣呢?著作權法雖然是落地法,但是由於世界各國基於雙邊貿易的平等互惠原則,很快的,隨着網路內容OTT的散播和社交媒體的流通,臺灣3到5年內也必定須要修改我們的著作權法,以對應全球的內容與授權發展趨勢,但是,我總覺得,臺灣政府和社會、甚至創作者自身,能否真正看清並珍惜一個好的IP,以及此IP所產出的巨大能量與價值⋯⋯當我在看完「復仇者聯盟4:終局之戰」後,感受尤其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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