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了!蘭州一會計先後49次挪用公款,金額高達300多萬……

(原標題:自首了!蘭州一會計先後49次挪用公款金額高達300多萬……)

甘肅省蘭州市永登縣人民檢察

起 訴 書

永檢二部刑訴〔2021〕2號

被告人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1211986********,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永登縣人,住城關鎮**嘉園**號樓**室,原系永登縣**中心會計兼出納,因涉嫌挪用公款罪,於2020年12月21日被永登縣紀委、監委開除黨籍公職,於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永登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於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利用擔任永登縣**中心會計兼出納之職務之便,先後49次從永登縣**中心單位基本賬戶、零餘額賬戶挪用公款人民幣累計332.2萬元至自己名下的兩張建設銀行卡尾號7965、3867)和一張蘭州銀行卡(尾號8032)及其丈夫胡某某的工商銀行卡(尾號2088)中,用於帶槓桿電子盤貴金屬投資交易期貨投資等理財項目

其中,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從單位基本賬戶挪用的36筆公款人民幣264.3萬元。其中27筆164.9萬元於當天歸還到單位基本賬戶,6筆50.2萬元於第二天歸還到單位基本賬戶,3筆49.2萬元幾天後歸還到單位基本賬戶。

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從單位基本賬戶挪用公款8筆人民幣43.3萬元;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從單位零餘額賬戶挪用公款5筆人民幣24.6萬元。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間,4筆15萬元歸還到單位基本賬戶。

截止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張某某最後一次挪用公款至案發時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張某某尚未歸還的公款數爲52.9萬元。案發後被告人張某某已歸還全部涉案贓款,並向永登縣監委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爲,被告人張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挪用單位公款用於個人營利活動數額較大,但情節嚴重,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系投案自首,且退還了全部贓款,認罪認罰,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登縣人民法院

來源 |12309中國檢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