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財政部:須小屋換大屋

記者徐珍翔臺北報導

民衆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僅適用「小屋大屋」的情況財政部解釋,民衆先出售自用住宅,後續再購買新住宅自用,一旦想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得先符合「2年內完成一買一賣」及「房屋價格)小換大」兩前提;先買新屋、再賣舊屋者也適用。

舉例來說,有民衆先以1,000萬元賣出舊屋,再用800萬元購買新屋。在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時,由於兩筆交易皆無特別載明房、地各別價格,國稅局便會按照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佔比(假設爲3比7)計算房屋價值,得出「舊房屋」售價爲300萬元,「新房屋」買價爲240元,從房屋價格來看,屬於大換小,因此該項申請遭到剔除。

財政部強調,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只看「房屋」部分,且會比較出售及重購的價額,並非比較「房屋及土地」買賣總價額;重購房屋的價格超過出售房屋價格者,纔可依法辦理自用住宅重購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