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申報財交損失 境內外抵減年度 大不同

國稅局指出,綜所稅五月申報季將至,時常有投資人誤列財產交易損失導致申報錯誤財交損失可分爲境內境外兩種類型,其中境內財交損失可抵減當年度境內財交所得,未抵減餘額可在後三年繼續抵減;但境外財交損失僅限抵減當年度境外財交所得,無法延後抵稅。

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包括境內的企業派發股利合夥組織分配盈餘勞務報酬利息權利金租金收入、機會中獎競賽獎金、財產交易所得等都屬於境內所得,需依照我國境內稅制課稅

官員指出,民衆每年報稅若有財產交易所得與損失,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適用財交損失特別扣除額,但不能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

如果當年度境內財交所得額比財產交易損失還要少,可適用優惠條款,剩下的財交損失餘額可在後續三年境內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官員強調,若爲「境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抵減「當年度境外財交所得」,不能像境內一樣延後扣除。

舉例來說,A在2019年度有境內財交所得800萬元、境內財交損失2千萬元,則A在申報綜所稅時,境內財交損失未能抵稅的1,200萬元額度可在2020~2022年度抵減境內財交所得。

若A也有境外財交所得400萬元、境外財交損失800萬元,因海外所得逾100萬元需依所得稅法規定計入基本稅負,但官員強調,A的境外財交損失只能抵減2019年度境外財交所得,不能在後續年度抵稅。

境外財交所得爲基本稅負制的個人海外所得項目之一,基本稅負爲全數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金、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離計稅股利、2021年後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等七大項目總和金額減除每人每年670萬元免稅額後,餘額適用20%稅率。若基本稅負超過當年度綜所稅,則個人要補繳差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