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疫區凍品!3名走私犯日照平島海域被逮捕!

(原標題走私疫區凍品!3名走私犯日照平島海域被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日檢二部刑訴〔2020〕2號

被告人S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於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護照號碼B483****,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撕拉班那市,**號船舶翻譯和機工因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於2020年1月1日被日照市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日照市海警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Z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於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護照號碼爲C449****,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雅加達市,**號船舶船長。因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於2020年1月2日被日照市海警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3月19日被本院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現被監視居住於日照市東港區海濱二路132號華驛酒店

被告人F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於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護照號碼爲C021****,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孟加錫市,**號船舶大副。因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於2020年1月2日被日照市海警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3月19日被本院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現被監視居住於日照市東港區海濱二路132號華驛酒店。

本案由日照市海警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於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已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聘請了翻譯人員爲本案擔任翻譯,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受僱於境外走私團伙,明知向中國非設關地走私肉類凍品。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負責從韓國光陽港口向**號船舶裝載18個冷凍集裝箱,進入我國領海後,關閉**號船舶AIS,變更船舷號爲“**海8”。2019年12月29日20時許,**號船舶進入中國日照平島海域(北緯35°04′,東經120°10′),被日照市海警局當場查獲,並扣押凍豬耳、豬蹄凍雞爪、凍牛仔骨等凍品518.36噸。經鑑定,被查獲的凍品均來自疫區(韓國),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被當場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豬蹄等凍品物證照片;2.韓國光陽港口的離港證等書證;3.證人船員F某某等人的證言:4.山東檢疫處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等;6.航行軌跡等電子數據;7.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逃避海關監管,共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情節嚴重,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Z某某、F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S某某、Z某某、F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S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附加驅逐出境;判處被告人Z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附加驅逐出境;判處被告人F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附加驅逐出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日照那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