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多加一條「特約條款」 租凶宅不怕押金被扣

▲男大生租屋處疑似凶宅。(圖/翻攝Google Map)

記者黃靖惠綜合報導

買賣、租賃契約大不同,新北有男大生租到凶宅,退租卻遭扣押金,向法院提告,但法官以舉證不足,且就算房屋是凶宅,仍不構成退租理由,判敗訴。律師律師林富貴表示,避免租到凶宅傷及自身權益,除了事前向鄰居、派出所打聽外,再來在租賃契約訂定特別條款,附註房屋需「沒有發生自殺或他殺致死等兇殺案件」,如果房東違約可以提前終止租賃關係,並返還押金等。

新北市6名男大生日前在新店共租一間透天厝,才入住沒多久卻連續發生怪事,不只每天聞到蜂蜜蛋糕味、有人身體不適,莫名一直咳嗽、有人夜夜失眠、甚至有人出車禍,後來他們查該屋「疑似有人燒炭身亡」,一行人決定退租,卻遭扣五萬元押金,向法院提告。

法院審理卻因男大生舉證不足,且就算房屋是凶宅,仍不構成退租理由,判敗訴。換句戶說,也就是「疑似凶宅」不能證明是凶宅。

律師林富貴今天受訪時表示,法律規定是否需要告知是凶宅,買屋和租屋兩者有不同,目前凶宅「出租」並沒有明確規定,因而房東有機會隱瞞,再加上男大生舉證不足,所以法院纔會判敗訴。

如何避免租到凶宅?林富貴說,想知道租屋處是不是凶宅,最好的方式就是問鄰居、附近派出所等,最有保障的方式就是在雙方租賃契約中訂定「特約條款」,也就是附註租賃屋沒有發生自殺或他殺致死等兇殺案件,如果房東違約可以提前終止租賃關係,並返還押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