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新制開跑 租屋族多留意這4點

房屋租賃新制開跑,臺北政府政局提醒以下4點,有助於租屋族保障自身權益。(圖/記者葉佳華攝)記者葉佳華/臺北報導

房屋租賃新制於今(2017)年元旦正式上路,包括房東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不得約定稅賦轉嫁等事項,若房東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對此,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也提醒4點,有助於租屋族保障自身權益。

1. 差異對照看分明:地政局表示,契約範本不具直接的法律效力,只能提供參考,而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就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如果租屋族與房東所簽訂的定型化契約,有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將視爲無效。

2. 爭議協調有管道:當房屋租賃產生消費爭議時,地政局提醒,得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地方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提起申訴、調解,或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也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另外,還可透過商務仲裁化解爭議,而爲了使民衆掌握消費爭議處理程序,地政局也在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的不動產消費爭議資訊新增消費爭議處理程序,民衆可上網參考。

3. 使用符合的租賃契約:爲了推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地政局已配合內政部針對各大專院校作宣導,也在市立圖書館社區大學等地舉辦說明會向房東及房客進行推廣。如有出租房屋作爲住宅使用,請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租賃契約。

4. 關心租賃權益:新制上路後,在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中,除了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之外,對於押金水電費、修繕義務及提前終止租約約定等常見租賃糾紛,皆有詳細規定,如擔保金(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總額設備損壞以房東修繕爲原則及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