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重罰30萬!北市勞動局:僱主不得拒絕育嬰留職停薪

陳信瑜表示,只要在公司任職滿6個月,且每一子女滿3歲前,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僱主不得拒絕。(圖/北市勞動局提供)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儘管政府鼓勵生育,但仍不時會傳出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遭到僱主刁難的情事發生,尤其女性工作者更是備受阻礙。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只要在公司任職滿6個月,且每一子女滿3歲前,都可申請,僱主不得拒絕,否則可罰僱主2萬至30萬元。

根據勞動部去年統計,針對育嬰留職復職,就有16件提出申訴,其中6件成立,共裁罰僱主21萬7000元。

陳信瑜指出,勞工如有育嬰需求,不管勞工的子女是在哪一家公司任職時生育,只要在公司任職滿6個月,且每一子女滿3歲前,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僱主不得拒絕,也不可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否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可罰2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單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每一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在子女滿3歲前,不得超過2年,不過公司也可提供優於法令的規定。陳信瑜說,若勞工同時撫育2名子女以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的時間是以撫育「最幼的子女」2年爲限。

考量部分家庭撫育子女所面臨的困境,陳信瑜指出,勞工的配偶若屬於就學階段,或具正當理由,或同時撫育雙、多胞胎,即使配偶沒工作,僱主仍應同意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