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快一個月內上路 半導體學院 禁陸資企業

攸關半導體學院的《重點領域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立法院教育委員會22日初審通過,立委高度關切陸資恐介入學校研發、導致研發機密外流風險,故通過附帶決議,合作企業不得爲陸企,資金也須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得來自陸資,且明訂企業出資須超過五成,最快一個月內上路

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已被行政院列爲本會期優先法案,盼透過授權讓國立大學與研發領先的街企業合作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搭配鬆綁法規、創造出新的產學合作模式,以8至12年爲期擴大培育人才。其中又以半導體學院討論最爲成熟,今年有望正式成立。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22日耗時小時火速通過初審53條條文,相較政院版有三大變革。首先企業出資比例上,原規定企業至少須出資六成,但教育部綠委擔心將降低企業參與誘因,因此拍板「企業投資經費應高於政府」,也意即超過五成即可,企業回饋產學收入給學校比例從5%增至10%,並以三年爲單位,檢討、評估企業投資經費能否提升。

其次,立委聚焦在陸資、陸企參與管制上,立委吳思瑤認爲,臺灣持續在防堵高階技術外流,因此也須在法規上全力杜絕此風險,「連小門小窗都不能開」。立委賴品妤也說,大陸恐怕將透過此條例機制,取得研發成果,如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就曾發生陸資透過第三國企業介入學校研發。

教育委員會最後作成附帶決議,要求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時,合作企業不得爲陸資企業,且其合作的企業資金,必須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若企業涉及間接投資陸資給學校,中央部會組成的審議會將納入經濟部陸委會代表個案審理,而陸企的定義則比照現行經濟部投審會的定義。

第三是各學院應成立的三大委員會,中央的審議會因會擴及文化部農委會等領域,故組成人數增至爲15到21人。而由國立大學設立、用來監督學院營運的監督會及管理會,經在野立委建議下,將分別增設「學生會」代表及學生代表。

至於高教工會質疑,該條例恐使大學成爲財團租界教育部長潘文忠迴應,研究學院是小規模推動,設有辦理年限且有完善退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