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女撿小費 友PO網公審「偷錢的蝦妹」互控不起訴

臺北地檢署

王姓女子與友人到夜店慶生,拿走其他客人給舞者的小費,舞者友人在Dcard發文公審「偷錢的蝦妹」,事後王女友人澄清王當天喝醉,她們有將4張百元鈔丟回舞臺,雙方互控侵佔、妨害名譽,臺北地檢署30日將雙方不起訴。

王女去年12月中旬與姊妹淘穿護士服,到信義區夜店慶生,當時臺上進行變裝皇后的秀舞表演,有客人把多張百元大鈔丟到臺上,作爲打賞舞者小費,王女就順手撿起來。

當天舞者的友人在場,拍到王女撿走小費的過程,在Dcard公佈影像,指稱穿着護士裝女客是「偷錢的蝦妹」,王女朋友上網澄清,指當天王女喝醉失態,她們發現王拿走小費,有將錢還回出去。事後雙方互控,王女被控侵佔,爆料的舞者友人則被告妨害名譽。

檢方調查時,王女辯稱她喝醉,不記得當天發生什麼事,不滿對方把她po網公審,但檢方依據現場錄影畫面,認爲王女是酒醉撿鈔,協調雙方和解後,分別撤告或表示不再追究,因此全部不起訴。